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增加招生透明度,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潍坊医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院的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的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协助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维护招生纪律,保证招生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三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潍坊医学院
第六条 学校校址:山东省潍坊市宝通西街7166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 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开展硕士研究生和专科教育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山东省教育厅。
第九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潍坊医学院
第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原则上按照已公布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录取。
第十二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学费标准:临床医学、护理学(护理)、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医学检验、药学专业为4000元/学年;应用心理学、生物技术专业为3600元/学年;公共事业管理、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市场营销专业为3400元/学年;英语专业为4800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500元/学年、800元/学年。
第十四条 经上级部门批准为热门专业的,其学费收费标准在原基础上上浮10%。
第十五条 根据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精神,大中专院校(含高职班)学生注册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的原因,要求退学的,凡学习时间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年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章 招生条件
第十六条 考生政审必须合格,体检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十七条 除英语专业外,其它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报考英语专业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有分数要求,具体分数视实际情况再定,无口试要求;所有专业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七章 录 取
第十八条 本科招生列本科二批,专科招生列专科一批。
第十九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依照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遵循考生志愿优先原则,即根据招生计划,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再依次录取第二志愿和调剂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专业分配既遵循考生专业志愿的原则,同时兼顾专业间平衡的原则,尽量满足考生填报志愿;
第二十二条 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从高分到低分将其调录到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三条 在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在文、体特长等方面综合素质好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降分投档考生按教育部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五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按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
第二十七条 凡属仿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
第九章 其它须知
第二十八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通过录取通知书形式通知考生,考生也可到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第二十九条 临床医学(本科、专科)、口腔医学(本科)、医学影像学(本科)、麻醉学(本科)、预防医学(本科)专业具有报考执业医师的资格。
第三十条 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对新生设立“绿色通道”,对因经济困难暂时缴不上学费的学生可以先入学,再申请有关资助和国家助学贷款。对在校学生,可以申请缓交学费。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方式为:
招生部门:潍坊医学院招生就业处
地 址:山东省潍坊市宝通西街7166号
邮政编码:261053
电 话:0536-8462284,8462285
网 址:http://www.wfmc.edu.cn
E--mail:zszx@wfmc.edu.cn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潍坊医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潍坊医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潍坊医学院
二○○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