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增加招生透明度,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潍坊医学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招生工作。招生就业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纪委、监察部门对学校的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协助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维护招生纪律,保证招生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三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潍坊医学院
第六条 学校校址:山东省潍坊市宝通西街7166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 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开展硕士研究生和专科教育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山东省
教育厅
第九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潍坊医学院
第十条 颁发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原则上按照已公布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内蒙古、河南、安徽、贵州为地方协作招生计划;新疆为定向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省教育厅批准后,可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学费标准:临床医学、麻醉学、护理学(护理)、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预防医学、医学检验、药学专业为4000元/生.学年;应用心理学、生物技术、统计学专业为3600元/生.学年;公共事业管理、法学、劳动与社会保障、市场营销专业为3400元/生.学年;英语专业为48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标准:500元/生.学年、800元/生.学年。
第十四条 经上级部门批准为热门专业的,其学费收费标准在原基础上上浮10%。
第十五条 根据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选修学分数和学分学费标准进行结算。代收费用也应在学生退学时一并结清。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六章 招生条件
第十六条 考生必须符合报名条件,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符合《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十七条 除英语专业外,其它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报考英语专业考生,英语单科成绩原则上有分数要求,具体分数视实际情况再定,无口试要求;所有专业男女比例无限制。
第七章 录 取
第十八条 我校在山东省外的招生计划,均为本科计划,录取的批次以各省公布的批次为准;在山东省内的本科招生计划列本科二批,专科招生计划列专科一批;
第十九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十条 录取遵循考生志愿优先原则,即根据招生计划,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再依次录取第二志愿和调剂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专业分配既遵循考生专业志愿的原则,同时兼顾专业间平衡的原则,尽量满足考生填报志愿;
第二十二条 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从高分到低分将其调录到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三条 在分数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以及在文、体特长等方面综合素质好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降分投档考生按教育部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五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
第二十七条 凡属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和体检舞弊及其他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清退。
第九章 其它须知
第二十八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将通过录取通知书形式通知考生,考生也可到生源所在地招生管理部门和我校网站进行查询。
第二十九条 被我校录取的山东生源的新生,入学时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的新生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籍与居民身份证中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
第三十条 临床医学(本科、专科)、口腔医学(本科)、医学影像学(本科)、麻醉学(本科)、预防医学(本科)专业具有报考执业医师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学生;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对新生设立“绿色通道”,对因经济困难暂时缴不上学费的学生可以先入学,再申请有关资助和国家助学贷款。对在校学生,可以申请缓交学费。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方式为:
招生部门:潍坊医学院招生就业处
地 址:山东省潍坊市宝通西街7166号
邮政编码:261053
电 话:0536-8462284,8462285
网 址:http://www.wfmc.edu.cn
E--mail:zszx@wfmc.edu.cn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潍坊医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潍坊医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潍坊医学院
二○○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