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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警察学院

  • 国标代码:11937
  • 所在省市:四川 - 泸州市
  • 院校隶属:四川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政法
  • 招办电话:0830-3108557 3109557 3108458
  • 高校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路186号(校本部)_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胜利镇云岭路36号(成都校区)

招生章程


四川警察学院2019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四川警察学院2019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有序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四川省教育、公安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四川警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少数民族本科预科、藏(彝)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的招生工作。

第三条 四川警察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纪检监察督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四川警察学院(国标代码1221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一)    泸州校区: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路186号。

(二)    成都校区: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云岭路36号。

第六条  四川警察学院是由四川省政府主办,四川省公安厅和四川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的全省唯一一所全日制政法公安类普通本科院校。办学层次为大学本科及硕士研究生,本科学制4年,硕士研究生学制2-3年。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根据相关规定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就业处下设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项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由监察审计处具体组织实施,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九条 四川警察学院七个公安类专业(治安学、侦查学、禁毒学、公安管理学、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和网络安全与执法)面向四川省招生。四川警察学院法学专业(非公安类专业)面向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广西、陕西、新疆和西藏招生。

第十条 公安类专业招生计划总数由四川省公安厅根据全省未来四年的警力需求,并会同四川省编办、公务员局、教育厅等相关部门确定;分专业计划由学院根据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拟定,并报省公安厅、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和公布,其中女生计划数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5%。

第十一条 法学专业主要面向西部及边疆省份招生,总计划数根据培养能力拟定,各省份计划数根据生源状况确定,并报相关省份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和公布。

 

第五章  报考条件、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

第十二条 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招生条件和要求,报考四川警察学院公安类专业的考生须在四川参加2019年普通高考,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四川省户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制观念;

    (五)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公安工作;

    (六)高中毕业;

    (七)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二十二周岁以下(1997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出生),未婚;

    (八)思想政治素质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招生政治条件;

    (九)身体、心理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招生体检标准。

第十三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

(三)视力:双眼裸眼视力4.8及以上;

(四)色觉:无色盲、色弱;

(五)听力正常:单侧耳语听力大于等于5米;

(六)嗅觉不迟钝;

(七)血压: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八)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等;

(九)外观不存在明显疾病特征或其他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等,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瘢痕、疤痕、色素斑、胎记等;无鸡胸、严重腋臭、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严重少白头、文身、驼背,无各种残疾等;

(十)无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

第十四条 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表:

项目名称

可测次数

合格标准

男性

女性

50米跑

1

9.2

10.4

立定跳远

3

2.05

1.5

1000米跑(男)

800米跑(女)

1

435

436

引体向上(男)

仰卧起坐(女)

1

9/分钟

25/分钟

注:以上4个项目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第十五条 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公安工作。

第十六条 政治考察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报考四川警察学院公安类专业的考生和藏(彝)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的考生,均须参加由四川省公安厅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中任何一项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 报考四川警察学院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的考生,当年不参加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预科学习期满后,拟直升公安类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当年由四川省公安厅组织的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合格者可以直升公安类专业。

第十九条  报考四川警察学院法学专业的考生要求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不限男女生比例,无需经过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四川警察学院公安类专业招生录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后续批次的录取。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在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均为合格,且投档分数达到四川省本科第二批调档控制线的考生中,根据四川警察学院确定的调档比例(120%以内)分文、理科和男、女生招生计划数向学校投档,学校审档合格后,按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

第二十一条  四川警察学院本科预科招生包括藏(彝)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和少族民族本科预科。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在面试、体检、体能测评和政治考察均为合格的藏(彝)文一类模式本科预科考生中,分文、理科和男、女生招生计划数按100%的比例向学校投档。少族民族本科预科考生的投档只分文理招生计划投档。

第二十二条  四川警察学院法学专业招生录取,按生源地本科第二批招生录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四川警察学院在进行录取时,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择优录取考生。确定专业不设专业级差,对于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配,则由学校进行调配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配,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四川警察学院招生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方式寄达,考生可在学校官网上查询录取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四川警察学院所有专业的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

 

第七章  复审复查

第二十六条  公安类专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档案审核、政治复审和体检复查,复审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我院将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毕业就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并考核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四川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公安类专业学生就业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106号)文件精神执行。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其  它

第二十九条  各专业学生统一着人民警察服装,佩带学员标志,按照《公安院校警务化管理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家庭经济生活困难的学生,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可申请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

第三十一条  收费标准:治安学、侦查学、禁毒学、公安管理学、法学等专业学费为3700元/学年;刑事科学技术、交通管理工程、网络安全与执法等专业学费为4100元/学年;住宿费按住宿条件为800元~1200元/学年。以上各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四川省物价部门批文为准。

第三十二条  咨询及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830-3108557、3109557、3108458

招生咨询电邮:scjy_zsb@163.com

纪检监察电话:0830-3110556

通讯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路186号 646000

学校官网:http://www.scpolicec.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四川警察学院本科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通过四川警察学院官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由四川警察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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