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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大学

  • 国标代码:11607
  • 所在省市:广西 - 钦州市
  • 院校隶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综合
  • 硕士点:2
  • 招办电话:0777-2804088 2804188
  • 高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滨海新城滨海大道12号

招生章程


钦州学院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钦州学院2008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学院的招生工作,做到依法招生,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和《广西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桂招考委〔20088号)等有关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简章。

第二条  本学院的全称为钦州学院,部标代码为11607,英文名称为QINZHOU UNIVERSITY,注册地址为广西钦州市西环南路89号钦州学院。

第三条  本学院为公立普通本科高等院校,上级主管政府(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钦州市人民政府,承担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科(高职)层次各类人才的培养任务及社会各类人员的培训任务。

第四条  本简章适用于本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学院的招生工作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招生录取工作事务由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本学院纪检会、监察室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当年颁布的国家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招生省(区)招生考试领导机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规定及相关招生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生源省(区)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实施。

第九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择优录取。

第十条  按考生所在省(区)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及相应批次的录取办法录取。

第十一条  招生按招生计划数的120%比例投档。

第十二条  遵循“志愿优先”原则。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后未完成招生任务的,也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英语、对外汉语本科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不作限制;所有专业招生性别不限。

第十四条  报考英语类本科专业、对外汉语本科专业的考生须加试英语口语。

第十五条  有明显身体缺陷不宜当教师的,一般不录入师范类专业;有生理、身体缺陷不宜从事表演、播音工作的,不录入音乐、表演、播音专业。

第十六条  在美术类、音乐类、播音类、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中,专业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通过所在省美术类、音乐类、播音类、体育类分数线的基础上,以专业成绩为主、结合文化成绩,参照志愿,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根据考试成绩并综合评价,在同等条件下,获得规定级别奖励(荣誉)的考生,达到规定等级运动员的考生,有文艺、体育等特长的考生,获得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学前教育专业不招收体检乙肝表面抗原阳性考生。

第十九条  在同等条件下,男生身高168cm以上、女生身高158cm以上的对外汉语、音乐学、音乐教育、主持与播音、旅游管理专业考生,获得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在同等条件下,男生身高175cm以上、女生身高165cm以上的体育专业考生,获得优先录取。

               第五章  学费标准、招生专业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费收费办法:实行学分制,先按学年预收、按学分结算。学年学费标准:普通师范类专业,按专业不同收费,收费在20002200元/年;普通非师范类专业,按专业不同收费,收费在31003500元/年范围内;高职专业,按专业不同收费,收费在40005000元/年范围内;艺术设计(本科)专业6900元/年,音乐学本科专业6500/年,美术教育专科专业4500元/年,音乐教育专科专业4800元/年,主持与播音专科专业5200元/年。

    第二十二条  招生专业介绍、奖学金、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办法及其他报考参考的信息,详见“招生介绍”。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地址:广西钦州市西环南路89号钦州学院(钦州市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中心城市);邮政编码:535000;咨询电话:0777-2804088(兼传真)  2804188;学院网址:www.qzu.net.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办法如与本简章有冲突,以本简章为准,原规定、办法即行废止。本简章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简章由钦州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简章执行的时间范围为2008年招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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