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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方学院

  • 国标代码:12619
  • 所在省市:广东 - 广州市
  • 院校隶属:广东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综合
  • 招办电话:020-22326212
  • 高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温泉大道882号

招生章程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2619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邮政编码:51097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学院实施自由转专业政策,在读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学生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申请转换专业。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艺术类专业学生和普通类专业学生不能互转专业。

    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学生知识面,增强就业竞争力,学院鼓励学生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和双专业。

    第十二条  学院按学科门类招生的专业,学生入学后按照所在系专业教育培养方案和要求进行专业分流,确定培养专业。

    第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国家承认学历的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的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学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八条  录取批次:本科院校独立学院批次录取。广东省为第二批本科批次,广东省外为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本科院校(独立学院)批次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院在国家核定的2017年度招生规模内,编制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1%的预留计划。预留计划主要用于 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安排在所在批次生源人数较多、质量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二条  投档比例:

1.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不高于105%。

2.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科类、理科类的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3.音乐类的投档比例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投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第二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分档,即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如无高考成绩排名,优先录取与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或有相关特长加分者。

    第二十五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相关科目及外语语种要求:

外语语种要求:学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对视力的要求:具体专业视力要求以生源省份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专业录取对往届生与应届生、男生与女生无比例限制。

    第二十七条  凡报考我院音乐类专业考生,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其术科成绩的60%、文化课成绩的40%计算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我校术科类(音乐学)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及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学院文科类、理科类第二批本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学院音乐类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九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十条  学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费与住宿费

    学院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具体学费标准将在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招生网上公布。学分互认项目,以生源省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住宿费:每生每学年1900元,均为空调房宿舍。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绿色通道

    为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绿色通道办理方式及所需材料可登录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工作部网站(网址:http://xg.nfu.edu.cn)相关栏目查询。

    第三十四条  国家奖助政策

    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助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院奖助政策

    学院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学院励志奖学金、广东省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助学基金、勤工助学等学生资助项目。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六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监察与审计部

    联 系 人:陈运飘

    监督电话:020-61787331

    传    真:020-61787368

电子邮箱:chenyp@mail.nfu.edu.cn

    第三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61787326

    传    真:020-61787333

电子邮箱:nfzsb@mail.nfu.edu.cn

    学院网址:http://www.nf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nfu.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于2017年3月1日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南方学院2017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委托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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