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南方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广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招生委员会于2009年3月审查通过,适用于中山大学南方学院2009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办学层次: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本科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院校代码:12619
第四条 录取批次:我院在本科院校独立学院批次录取。
广东省为本科第二批B线,广东省外为本科第三批。凡符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五条 毕业发证: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内获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毕业证书。对于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在广东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
第七条 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史类、理工类分类录取。
第八条 投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20%以内。
第九条 录取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上线考生,根据我院的生源情况和有关招生政策,再录取第二志愿及其他志愿的考生。
第十条 专业录取尽量满足考生所填第一专业志愿,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第十一条 对符合政策性加分投档或降分进档的考生,依据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考生所报专业计划额满,但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符合未录满专业相关要求的考生可按从高分到低分作调剂录取。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其他语种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十四条 录取考生时,往届生与应届生、男生与女生无比例限制。
第四章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
第十五条 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学费标准:文科每生每年15000元,艺术设计学专业、理科每生每年160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奖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贷款最高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
第十七条 我院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共计奖励25名,每生奖励人民币1万元)、学年综合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奖励金额为500~2000元)等。
第五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十八条 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体检受限专业,按我院招生简章各专业备注执行。
第十九条 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符合就读专业体检要求的新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其他相关说明
第二十条 我院实行学分制,学生可灵活选择工读结合在4-7年的时间内完成本科学业,其间依据《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申请调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我院建立有勤工助学中心,学生可通过勤工助学活动改善自己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 新生录取工作结束并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考生可登陆我院招生办网页查询录取结果。
第二十三条 我院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招生办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章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欢迎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我院,有关招生情况可通过以下方式了解:
2、咨询电话: 020-61787326
020-61787331
020-61787332
020-61787333(fax)
3、监督电话:020-61787382
4、E-mail:nfzsb@mail.sysu.edu.cn
zhaosheng@nfsysu.cn
5、学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温泉镇
(风景区路口北上1.5公里105国道旁)
邮政编码:510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