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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市学院

  • 国标代码:10737
  • 所在省市:甘肃 - 兰州市
  • 院校隶属:甘肃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综合
  • 招办电话:0931-5108903
  • 高校地址:校本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_培黎校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572号_城关校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692号

招生章程


兰州城市学院202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兰州城市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规范招生流程,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及办学地点

第五条  学校名称为兰州城市学院(简称:兰城院),英文名称:Lanzhou City University

第六条  学校标识码:4162010737

第七条  办学类型及性质: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兰州城市学院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本科

第十条   办学地点: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分别是:校本部(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培黎校区(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572号);城关校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692号)。

官方网址:http://www.lzcu.edu.cn

第十一条  学校概况:兰州城市学院是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优化整合重组路易·艾黎1942年创办的培黎石油学校、1958年成立的兰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甘肃省幼儿师范学校而成的、西北地区唯一一所以服务城市发展为办学目标的应用型普通本科院校,2010年获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2014年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2017年列为硕士学位立项建设单位。

学校现有校本部、培黎校区、城关校区三个校区,占地面积43.37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43.4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10.87亿元。现有二级教学单位16个,全日制本科在校生1.6万余人。学校坚持城市类、应用型、地方性办学定位,面向西部城市发展,助力区域工业经济,服务地方基础教育;对标“卓越工程师”“卓越教师”要求,培养具有人文情怀、科学素养、工匠精神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努力建成城市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

夯基固本,党建立校 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严格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获得“甘肃省先进基层党组织”2个,全省标准化先进党支部1个,培育创建新时代甘肃省高等院校党建“标杆院系”1个、“样板党支部”5个、优秀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3名,创建甘肃省第一批新时代大中小学“双优”党支部书记工作室1个。

立德树人,育才兴校 学校坚持人才培养中心地位,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努力构建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三全育人”人才培养体系。现有本科专业51个,涵盖工学、教育学等9个学科门类,形成了服务城市类、教师教育类、工程技术类三大专业集群。拥有全国高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基地1个、教育部“本科教学工程”地方高校第一批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教育部本科专业课程教学试点项目1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个、国家级教学成果奖2项、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2门、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6个、省级一流本科课程41门、省级特色专业8个、省级重点学科5个。

尊师重教,人才活校 学校现有教职工1137人,其中教授115人、副教授352人、博士213人、硕士646人,兼职博(硕)导师80名,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31人,硕士研究生423人。拥有国家“万人计划”人才2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1人,全国优秀教师4人;教育部教指委委员1人、新世纪优秀人才1人;甘肃省领军人才10人、“飞天学者”特聘教授1人、“飞天学者”青年学者3人、甘肃省优秀专家2人、甘肃省“园丁奖”获得者6人、甘肃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3人、甘肃省优秀青年文化人才2人,陇原青年英才2人,省级教学名师11人、省级创新创业教学名师5人。

扎根陇原,科研强校 学校现有甘肃省城市发展研究院、甘肃文化翻译中心、路易·艾黎研究中心、兰州智慧城市研究院等36个研究院(所),省级工程研究中心2个、高校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高校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3个、甘肃省科普教育基地1个、兰州市科普基地2个、高校省级新型智库1个。近五年来,学校承担国家级等高级别科研项目39项,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3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7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9项。发表高水平论文470余篇。先后获得中央宣传部地方优秀外宣品印刷类一等奖、教育部与国家语委“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奖”先进个人、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甘肃省专利奖等多项奖励。

合作交流,共赢荣校 学校坚持开放合作办学理念,积极推进校企校地校际校所合作与国际交流合作,先后与政府、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共建实习实训基地237个;与新西兰ARA坎特伯雷理工学院、美国佐治亚西南州立大学、俄罗斯奔萨国立大学、法国EMBA高等商学院、白俄罗斯格罗德诺扬卡·库帕拉国立大学、塞浦路斯欧洲大学等10余所国外高校建立国际教育合作关系,加入中德应用科技大学国际合作联盟。与台湾中国文化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数十家境外及国内高校建立了联合培养合作关系,2015年学校加入了“一带一路”高校联盟,与省内7所高校建立了教师教育联盟,与全国12所石油高校建立了行业战略联盟,与安宁5所高校建立了战略联盟。2017年被教育部列为华东师范大学对口支援学校,2020年与天津城建大学、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2022年与甘肃农业大学建立战略合作关系,2023年加入了大湾区产教联盟、黄河流域大学联盟、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

弦歌不辍,文化润校 学校坚持文化育人,实施新时代文化铸魂工程,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大学生社会实践先进单位、全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单位、全国红十字模范单位、首届甘肃省“文明校园”、甘肃省先进基层党组织、甘肃省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甘肃省人才工作先进单位、第三批甘肃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单位、甘肃省红色基因传承示范校、首批甘肃省新时代语言文字示范校、平安甘肃建设优秀单位、甘肃省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甘肃省全民阅读先进单位等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踔厉奋发,砥砺前行当前,全校师生以建设城市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为目标,秉承路易·艾黎先生倡导的“手脑并用、创造分析”的校训,坚持城市类、应用型、地方性办学定位,确立做大“城市”、做优“教育”、做强“工科”的办学思路,面向西部城市发展,助力区域工业经济,服务地方基础教育,以高质量内涵式发展为主题,把握新发展阶段、践行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努力把学校建成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城市规划与建设咨询智库、工程技术研发与应用中心、地方文化传承与创新平台。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委会)。招委会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编制学校招生计划,研究解决学校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工作地点在校本部。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及宣传工作,对以兰州城市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及宣传等活动的机构和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兰州城市学院纪检、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甘肃省招生委员会及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按照“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学校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同位次考生的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坚持集体决议、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状况调整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本着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导向、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份生源情况、区域经济发展和历年录取成绩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考生公布。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投档比例,按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控制在本省招生计划数的100%,其他省份投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八条  考生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九条  学校普通类专业按照投档成绩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 (含政策性照顾加分)从高到低确定投档位序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级差,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同分排序规则为:高考总成绩(含政策性照顾加分)相同时,比较“3+1+2”考试科目总成绩(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高低,高者优先。“3+1+2”考试科目总成绩(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仍相同时,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录取。当学校普通类专业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以专业组为投档单位进行招生录取的省份须在同组内专业进行调整);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份或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当投档生源不足时,学校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专业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其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将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同分情况下,学校认可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对于同分考生的位次排序规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加分成绩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配。

第二十四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的特殊要求

(一) 学校体育、艺术类各专业普通类兼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分别公布招生计划。

(二) 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均使用考生所在省艺术类或体育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

(三)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艺术体育类省份或批次,将按照考生所在省平行志愿投档规则进行录取(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首先按照考生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高低,再按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艺术体育类省份或批次,艺术体育类各专业将在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艺术体育类本科批最低控制线后,依据考生志愿,按考生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总分、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排序),录满为止。对于采用非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份或批次,音乐、舞蹈表演、美术设计类、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为:考生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达到合格线,按照专业课成绩排序录取;专业课成绩并列时,按照文化课成绩排序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录取原则为: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省控合格线后按照文化课成绩排序录取,文化课成绩并列时,按照专业课成绩排序录取;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原则为: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省控合格线后,按照文化课和专业课成绩各占50%,计算综合成绩后按照综合成绩排序录取,计算公式为:综合成绩=专业课成绩×50%+文化课成绩×50%。

(四) 2024年音乐表演专业(器乐演奏方向)仅招收钢琴、单簧管、萨克斯、二胡、琵琶、中阮、古筝等考生。

第二十五条  我校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法语专业招收法语和英语考生;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时均无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面向甘肃省继续实施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少数民族专项等计划,具体政策按照国家和甘肃省有关文件执行。其中小学全科型教师计划录取学生在注册学籍前,须与学校、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培养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录取学生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面向甘肃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具体政策按照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甘肃省教育厅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形式予以公布。考生可登录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体检,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以及体育、艺术类专业课成绩复查。对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三条  为尊重学生专业发展需求,发挥学生专长,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学生在校期间有转换专业的机会,具体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艺术体育类、中职对口招生、专项招生及专升本录取学生不允许转换专业。

第三十四条  收费标准

(一) 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文科类3800元/生·学年、理科类4000元/生·学年、外语类4300元/生·学年、工科类4400元/生·学年、艺术类6500元/生·学年。

(二)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收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6]645号): 9000元/生·学年。

(三) 通信工程、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机器人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智能制造工程六个专业收费标准(甘发改价格[2021]16号)均为8500元/生•学年。

(四) 预科生收费标准(甘价费[2006]120号):本科预科学费15000元/生·学年。

普通本专科住宿费按照住宿条件分类确定收费标准(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

校本部:六人间900元/生·学年;

培黎校区:女生,八人间800元/生·学年;男生,六人间900元/生·学年;

城关校区:女生,八人间800元/生·学年;男生,六人间900元/生·学年。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甘肃省发改委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困难资助

学校有一套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奖励品学兼优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和各类单项奖;助学金分为国家助学金、社会资助金和各类特殊困难学生补助。

(一)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入学通知书等材料在当地县级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等机构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 有特殊情况没有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新生,可在入学报到时向学校申请“绿色通道”顺利入学。

(三) 对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校为其提供“爱心大礼包”(含卧具、军训服、暖壶、脸盆等生活用品)。符合相关条件的,学校可为其评定特殊困难补助、减免学费、住宿费等。

(四) 在校期间,学生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学生单项奖以及各种社会类奖助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专业水平、体检或其他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七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教育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就业处招生办公室

通讯地址: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   

邮编:730070

电子信箱:zhaosheng@lzcu.edu.cn

网址:http:// zhaosheng.lzcu.edu.cn/

电话及传真:0931-5108903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4年兰州城市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是我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由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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