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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

  • 国标代码:14042
  • 所在省市:陕西 - 西安市
  • 院校隶属:陕西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综合
  • 招办电话:029-81552000
  • 高校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中段39号

招生章程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2014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国标代码:14042

第五条  学院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中段 39(邮编:710109

第六条  招生层次:全日制本科、高职(大专)

第七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招生政策,统筹学院招生工作,研究和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录取期间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设施本、专科招生录取及其相关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院常设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认真做好招生工作中的信访接待工作,及时研究并落实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学院在北京、天津等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严格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招生录取原则,对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根据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采用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优先保证第一志愿专业,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志愿、专业级差分;已经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3、英语专业要求英语成绩90分以上(满分150分),我院不另行加试英语口语。

4、艺术类专业需进行专业测试,专业课成绩采用各省联考成绩。录取时按照文化课成绩合格,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文理科考生均可报考。

5、采矿工程(本科)与煤矿开采技术(专科)专业只招收男生。

6、加分或优先录取政策:各地普通高校招生规定中的加分考生,学院根据具体标准,采取加分排序录取或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7、在高考总成绩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政策照顾加分考生以及有其他特长的考生。

8、对竞赛优胜考生及文艺、体育特长生,经学院考核认可后,除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降分政策外,学院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取专业给予适当照顾。

9、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10、学院预留计划作为机动指标,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考我院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五章  学费、资助及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按照陕西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或物价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本科文法财经类专业:10000/年;

本科理工外语类专业:12000/年;

本科艺术类专业:15000/年;

专科文法财经类专业:7000/年;

专科理工外语类专业:8000/年。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生;

一等奖学金:1000//生;

二等奖学金:700//生;

三等奖学金:500//生。

第十五条  单项奖:优秀学生干部奖100/生;学习单项奖200/生;自强不息奖100/生;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奖100/生;精神文明奖100/生;文体积极分子奖100/生;勤工助学500//月等。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标准:特殊困难3500//生,一般困难2500//生;学院为经济特困学生提供部分勤工助学岗位,给予适当的报酬。

第十七条  学历及毕业证书:颁发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院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考生谨防上当受骗。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中段39号,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710109

咨询电话:029-81552000  81552001(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gx-xust.com

招生网址:http://www.gxxyz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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