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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大学

  • 国标代码:10191
  • 所在省市:吉林 - 长春市
  • 院校隶属:吉林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理工
  • 硕士点:11
  • 招办电话:0431-84566063
  • 高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新城大街5088号

招生章程


吉林建筑大学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建筑大学;

  国标代码:10191;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隶属:吉林省教育厅;

  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新城大街5088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建筑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吉林建筑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收取标准

  根据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制订的[2000]68号文件规定,各专业学费不同,本科专业在3800-6800元/年不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在12000-25000元/年之间。

第六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土木工程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其他各专业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条  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我校建筑学、城乡规划、环境设计、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和风景园林专业,色盲、色弱者限报。其他专业考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院校志愿: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合格的前提下,按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他志愿线上考生。

  2、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考生当地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3、专业志愿:对于进档考生,按“分数清”的原则进行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服从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4、对于享受教育部政策加分的考生,按照加分后成绩提档;专业录取时,若成绩相同则高考实际分数高者优先。

  5、考生志愿和总分相同时,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的和其他文史类专业的英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其他理工类专业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6、录取到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必须具备一定绘画基础,入校后须加试徒手画,加试不合格者将转入其他专业。

  7、艺术类考生还需遵循以下两点:

  (1).黑龙江、山东、江苏、河北、安徽、山西、辽宁七省市艺术类考生须持有我校艺术校考合格证方可报考我校的艺术类专业;吉林、湖南、河南、浙江、甘肃、江西、内蒙古等省(区)的艺术考生须参加考生所在省招生办组织的艺术统考,并获得统考合格证方可报考我校的艺术类专业。

  (2)、报考我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美术学的考生,录取时按投档考生的总分(总分=文化课成绩*60%+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多名考生总分相同,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再次相同,素描成绩高者优先)。

  8、我校在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四省(区)招收理工类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一年,一年后按考生成绩重新分专业。

  9、我校在江苏省录取原则除遵循以上条款外,划线办法、投档办法及填报志愿要求均按照江苏省文件规定执行;选测科目等级为2B以上,一门选测科目为历史或物理,另一门选测科目不限;必测科目等级4C以上;考生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10、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建筑学、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11、个别省级招生办制定的录取原则与本章程相矛盾,以该省级招生办制定的录取原则为准。

  第十三条 入学后复查

  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不符合高考各类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jlju.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新城大街5088号

  联系电话:0431-84566063    84566064

  第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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