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陕西省人民政府主办,陕西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统计局共建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是以经济学和管理学为主干,凸显统计学、财政学、金融学、会计学等学科的优势和特色,以文学、法学、理学、工学、艺术学为支撑,多学科协调发展的财经类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办学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360号、西安市翠华南路44号、西安市翠华南路105号、西安市小寨东路64号。学校办学类型:公办。
第三条 招生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并达到相关规定后,毕业颁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管理规定标准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担任,委员包括党委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学生、校友代表。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八条 我校实行分专业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要求和统一的信息标准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我校招生来源计划。在相关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数据为准。
第九条 我校遵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开展招生工作。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相关省(区、市) 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一条 投档比例:学校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一般陕西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其他省(区、市)实行平行志愿地区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非平行志愿地区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二条 体检要求: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不限。根据学校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学生入学后的外语课程全部为英语。
第十四条 照顾政策: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照顾政策。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我校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五条 录取及分专业原则:学校对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区、市),若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志愿不满,可接受征集志愿考生;学校对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区、市),若第一志愿未满,则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录取时按招生计划数1:1划定预录分数线,确定专业依据“分数优先”、“级差为零”执行。
在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单科顺序,由高到低录取。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投档成绩结合体检结论等情况调剂录取到其他缺额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对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艺术类招生:学校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本章程制定具体招生章程。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和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直接依据高考文化课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录取工作原则上安排在各省(区、市)相应普通本科批次录取并执行相应批次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我校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各招生专业对应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九条 经教育部批准(教外函〔2021〕8号),西安财经大学与德国财经与管理应用科学大学(原德国波恩储蓄银行财团学院)自2021年起开始联合举办金融学本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项目批准书编号MOE61DE2A20212164N)。该项目开设专业为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代码020301KH),仅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学制为四年,采用“3+1”模式培养,学生前三年在西安财经大学就读(办学地址为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360号),完成中方阶段的课程并达到相关要求后,可自愿选择赴德国进行第四年在德方阶段的学习。
学生修完全部学业后,凡达到西安财经大学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者,将授予其西安财经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选择到德方进行学习且同时达到我校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和德国财经与管理应用科学大学学位授予条件者,将授予其西安财经大学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以及德国财经与管理应用科学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预留计划: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奖学金、社会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措并举的学生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一)国家资助
1.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
2.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
3. 国家助学金:一般困难每生每年2800元,特别困难每生每年3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4.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生源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5. 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二)学校资助
1. 学校奖学金:学校制定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和荣誉称号授予办法,设立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奖励额度200-2500元。
2. 少数民族学生学业进步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少数民族本科生,政治立场坚定,学习刻苦,学业成绩达到相应奖励等级要求,奖励额度500-2000元。
3. 第二课堂活动奖励: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本科生,根据获奖类别、等级、名次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额度500-10000元。
4. 诚信基金:在校期间无网络贷款不良记录,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出现阶段性、临时性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额度500-5000元。
5. 校内勤工助学:学校为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按规定计酬发放。
6. 临时困难补助:资助家庭突发变故,学习和生活所需费用难以得到保证的学生,资助金额500-5000元。
7. 冬寒补助:学习刻苦努力,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越冬期间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补助金额300元。
8. 缓交学费:因遭遇不可抗力影响,致使家庭经济极其困难,无力缴纳学费者或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尚未到账者,可申请缓交学费。
9. 学费减免:无经济来源、未获任何资助的孤儿、残疾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在80分以上,文化课单科成绩在60分以上者,可申请减免学费。
(三)社会资助
1.“西财之光”体育奖学金
奖励对象为符合“西财之光”体育奖学金评选办法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2.“高煜”奖学金
奖励对象为符合“高煜”奖学金评选办法的外国语学院与经济学院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3.“神禾”奖学金
奖励对象为符合“神禾”奖学金评选办法中在学业、竞赛、科研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3000-10000元。
4.“美能”创新创业奖学金
奖励对象为符合“美能”创新创业奖学金评选办法的获奖团队,奖励额度3000-30000元。
5.商学院“杰而森”奖学金
奖励对象为符合“杰而森”奖学金评选办法的全日制本科生,每生每年3000元。
6.“莱特”奖学金
奖励对象为符合“莱特”奖学金评选办法的全日制本科在校二年级学生,每生每年3000-5000元。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街360号,邮编:710100;招生咨询、联系电话029—81556128;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haosheng.xaufe.edu.cn。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