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
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西安财经学院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西安财经学院是中央与陕西省共建,以经济和管理类学科为主,经、管、文、法、理、工、艺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财经类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办学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韦常路南段2号、西安市翠华南路44号、西安市翠华南路105号、西安市小寨东路64号。学校办学类型:公办。学校国标代码:11560。
第三条 招生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并达到相关规定后,毕业颁发西安财经学院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条例规定标准的本科毕业生颁发西安财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西安财经学院招生委员会”。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校长、纪委书记担任,委员包括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处、财务处负责人及教师、学生、校友代表。
第六条 西安财经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西安财经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西安财经学院实行分专业(类)招生。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类)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数据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西安财经学院遵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开展招生工作。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各专业(类)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一条投档比例:我校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一般陕西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平行志愿地区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非平行志愿地区控制在120%以内。
第十二条 体检要求: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不限。根据我校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学生入学后的外语课全部为英语。
第十四条优惠政策: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录取及分专业原则: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若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志愿不满,可接受征集志愿考生;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若第一志愿未满,则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录取按招生计划数1:1划定预录分数线,确定专业依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系统”中的“编辑投档单位模板”,“各级志愿间的关系”按“志愿清”执行,“各专业间的关系”按“专业清”执行。不满额的专业由其它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递补。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的单科顺序,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六条 对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达到C级以上。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所录专业。等级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A+C+、A+C依此类推。
第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本章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艺术类招生: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本章程制定具体招生章程。
第十九条 预留计划: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六章收费、奖贷学金
第二十条 收费:按招生当年陕西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详见我校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奖贷学金:奖贷学金制度详见我校当年招生简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常路南段2号,邮编:710100;招生咨询、联系方式:电话029—81556128;西安财经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haosheng.xaufe.edu.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西安财经学院招生办公室。
西安财经学院
全日制普通本科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西安财经学院是中央与陕西省共建,以经济和管理类学科为主,经、管、文、法、理、工、艺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财经类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办学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韦常路南段2号、西安市翠华南路44号、西安市翠华南路105号、西安市小寨东路64号。学校办学类型:公办。学校国标代码:11560。
第三条 招生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并达到相关规定后,毕业颁发西安财经学院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条例规定标准的毕业生颁发西安财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西安财经学院招生委员会”。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校长、纪委书记担任,委员包括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处、财务处负责人及教师、学生、校友代表。
第六条 西安财经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西安财经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和日常工作。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八条 我校艺术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及考生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办组织的专业课统一考试,并且取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办颁发的专业课考试合格证。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录取的考生应填报有我校的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严格按各省投档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条 我校招生的艺术类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一条 录取原则:文化课成绩不低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批本科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5%,专业课成绩合格,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文化课成绩相同,则按照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的单科顺序,由高分到低分录取。
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六章收费、奖贷学金
第十三条收费:按招生当年陕西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详见我校当年招生简章。
第十四条 奖贷学金:奖贷学金制度详见我校当年招生简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常路南段2号,邮编:710100;招生咨询、联系方式:电话029—81556128;西安财经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haosheng.xaufe.edu.cn/。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西安财经学院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