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大学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6543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生由长春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我校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本科生达到学校规定标准的,由我校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工业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机械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车辆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通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物联网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自动化(自动化类 中外合作办学 )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0元;机械工程(机械类 中外合作办学 )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3000元;俄语(外国语言文学类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0000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软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网络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园林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风景园林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400元;应用物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应用统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800元;俄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经济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金融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金融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200元;汉语言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文化产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特殊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500元;针灸推拿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康复治疗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600元;绘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动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400元;音乐表演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音乐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200元。
专科专业: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300元;工商企业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元;国际经济与贸易(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第六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1.本科专业:英语、俄语(俄英双语)、外国语言文学类( 中外合作办学)(俄语)专业只招英语考生。
2.外语类专业口语加试要求:英语、日语(旅游)、俄语(俄英双语)、外国语言文学类( 中外合作办学)(俄语)专业需参加高考外语口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录取。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所有招生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一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调档原则
学校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成绩为依据,严格执行各省(区、市)确定的分数线。录取时,在实行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原则上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阅考生档案;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原则上按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00%调阅考生档案。
2.接收考生电子档案原则
在实行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优先接收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当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时,择优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优先接收先投档的考生,再按未录满的招生计划依据投档顺序择优接收后投档的考生。
3.录取及专业安排原则
学校对进档考生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学校对进档考生先按照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然后根据学校在相关省份的招生计划,以完成招生计划为基准划定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低于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作退档处理;高于学校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所填报专业志愿都不能被录取,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对划定在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上的考生(以下简称为“进线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每名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逐一进行检索录取,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时,检索其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当检索录取完所有进线考生后,对所报专业志愿都不能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剂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
划定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或录取时,如果有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则按同分比较原则(见本录取规则10)进行比较,择优录取。
4.相关专业单科录取成绩要求
英语、日语、俄语专业,根据考生所在省份不同,外语单科成绩满分为150分的,要求该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外语单科成绩满分为120分的,要求该科成绩不低于80分。
5.视觉传达设计、动画、环境设计、绘画专业录取原则
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且省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吉林省考生只需省统考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分数线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总分×60%+专业课成绩总分×100%。
6.音乐表演专业录取原则
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分数线后,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7.音乐学专业录取原则
取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分数线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
8.特殊教育学院招生录取原则
经教育部批准,我校特殊教育学院招生实行学校单独命题、单独录取,详见当年《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招生简章》。
9.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专业成绩省统考合格,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规定的分数线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
10. 同分比较原则
非艺术类:进档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据我校规定的科目顺序及单科成绩择优录取。理科规定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综合、语文;文科规定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综合、数学。
艺术类:美术类各专业以及音乐学专业的进档考生综合成绩相同、音乐表演专业的进档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据我校规定的科目顺序及单科成绩择优录取。美术类各专业以及音乐学专业规定科目顺序为文化课总分、专业课总分、语文、外语、综合、数学;音乐表演专业规定科目顺序为文化课总分、语文、外语、综合、数学。
11. 其他录取要求
根据《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文件规定,我校对江苏省考生必测科目和选测科目要求成绩达到“C”及以上,专业录取时对考生选测科目不做要求,对进档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6543号
邮政编码:130022
联系电话:0431-85250087
联系人:长春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