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落实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实施“阳光工程”, 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招生工作涵盖的招生类型有艺术类美术本科、普通本专科、自主招生本科、职中对口本科、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单独考试招收高辉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生、国际合作专科等。根据教育部及有关省市区招生部门的规定,学校自主、合理地安排招生类型。
第三条 学校的校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国家代码:10500), 是湖北省属重点多科性大学,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李家墩一村特1号(邮政编码:430068)。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原则是对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录取。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起草招生方案;分解招生计划;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组织实施艺术类美术专业的考试;组织实施自主招生考生以及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考核测试;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复查工作;根据招生情况对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学科建设及专业设置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学校通过招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hgdzsjy.com、http://hgdzsjy.hbut.edu.cn)开展招生宣传,发布招生相关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三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九条 普通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职中对口的考生须通过省专业考试;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考生须参加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文化考试。
第十条 报考艺术类美术专业的考生,除按当地省市区规定参加美术基础联考外,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加试。省内外各指定考点的考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和录取原则以当年的艺术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一条 单独考试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水平和文化水平考核、测试。
第十二条 学校对自主招生的考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审验有关证件,组织考试或专项测试。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文理本科专业的录取属第二批次,部分招生类型和专业根据招生部门规定提前录取,专科专业按当地招生部门安排的批次录取。录取时以各省市区划定的相应批次的录取分数线为录取资格线,根据各地生源情况制定实际录取分数线。
第十四条 录取时严格按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计划执行, 对生源特别充足的省市区用预留计划作微量调整,若当地政策允许,也可在科类计划中作微量调剂。
第十五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单独考试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办)提供。
第十六条 学校一般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第一志愿生源不足且计划允许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对符合国家优录政策和学校优录规定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艺术类美术专业考生通过当地省市区组织的美术联考,还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加试合格证,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在60分以上(对加试成绩优秀者酌情降分录取),本省录取时各专业按综合成绩(<专业加试成绩+联考成绩>40%+高考文化成绩60%)择优录取;外省录取时遵循“专业合格,按高考文化成绩排名的原则”择优录取。对在我校组织的专业加试中成绩前三名且高考文化成绩通过同批次资格线者,可有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单独考试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被录取时须提供相关体育竞赛的证明材料原件(运动员等级证书、名次证书、参加全国体育竞赛的秩序册和成绩册)。
第十九条 自主招生的考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均须达到本省规定的相应的录取资格线。
第二十条 华侨、港澳地区和台湾省考生按中国联合招生办公室的有关安排进行录取;少数民族优录生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目前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进档考生,学校根据各专业志愿填报情况确定专业录取分数线,依照考生的志愿信息由计算机自动分专业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剂;对无法满足其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专业志愿之间一般存在4-2分的级差。录取时男女考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根据专业学习的要求,色弱、色盲考生不得报考我校制药工程、生物工程、生物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轻化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环境工程、艺术设计、广告学、动画、工业设计等各专业;心脏病、高血压考生不得报考我校工程管理、土木工程等专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及结核病考生不得报考我校制药工程、生物工程、生物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等专业。对于体检中弄虚作假者,不予调整专业;情节严重者,予以清退。
第二十四条 对于自主招生考核合格的考生,其录取按《湖北工业大学2008年自主选拔录取工作实施办法》办理。符新生入学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因高职高专新生未报到造成的缺额,九月下旬实行补录。
第五章 新生入学规定
第二十六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时间以前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以及书本费、各种证件(卡)的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招生办公室按国家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学校对体检等情况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奖励及资助办法
第二十九条 我校设有以下多种形式的奖学金:
(一)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可评定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自强奖学金、梁灏东奖学金等。
国家奖学金 4000元/年
省政府奖学金 一等为3000元/年,二等为2000元/年
(二)获得校级“大学生标兵”称号者可获得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2000元;获得校级优秀大学生称号者可获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获得院级“优秀大学生”称号者可获得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600元。
(三)单项奖学金:(1)学习成绩优秀奖;(2)学习成绩进步奖;(3)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4)优秀学生干部奖;(5)优秀贫困生奖;(6)科技活动创新奖;(7)见义勇为奖。此外,还设若干学生活动比赛奖。
第三十条 我校设有以下助学措施:
(一)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省政府助学金每人每年400元。
(二)协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贷款额每人每年最高可达6000元。
(三)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困难补助。
(四)协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五)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联系其它社会赞助。
第七章 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一条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校学位证书。
第八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