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深入实施“阳光工程”, 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湖北工业大学”(国标代码:10500), 是湖北省属重点多科性大学,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李家墩一村特1号(邮政编码:430068)。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与清华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东北大学等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本章程涵盖的招生类型有:参加普通高考的学生(含美术类本科、自主招生本科、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定向生、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等)、职中对口学生(含技能单招考生)、单独招生考试学生等。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领导小组为学校招生工作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贯彻上级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对招生重大问题做出决策,监督招生工作具体实施,。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起草招生方案;分解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组织各项考试及测试;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接受考生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九条 普通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职中对口的考生须通过湖北省组织的考试。
第十条 报考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并通过所属省(区、市)美术基础联考,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安徽、江苏、江西、湖北等地考生还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加试。省内外各指定考点的考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和录取原则以当年的美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一条 单独考试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学校组织的运动水平和文化水平考核、测试。单独考试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被录取时,须提供相关体育竞赛的证明材料原件(运动员等级证书、名次证书、参加全国体育竞赛的秩序册和成绩册)。
第十二条 学校对参加自主招生的考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审验有关证件,组织相关考试或专项测试。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美术类在湖北省属艺术本科第一批次,湖北省以外以当地招办发布的信息为准;文理本科专业在湖北省属第二批次,湖北省以外以当地招办发布信息为准;专科专业按当地招生部门安排的批次录取。录取时以各地划定的相应批次的录取分数线为录取资格线,根据各地生源情况确定实际录取分数线。
第十四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录取时严格按教育部核准的招生计划执行,对生源特别充足的省(市、区)用预留计划作调整。
第十五条 学校调阅普通文理科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120%;美术类按照各省(市、区)招办规定的比例调档;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以及单独考试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办)提供。
第十六条 对于进档的普通文理科考生,学校根据专业志愿填报情况及投档分数确定录取专业,专业志愿之间存在级差,第一和第二专业间设2分级差,其余专业间设1分级差。对无法满足其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对于进档的江苏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对于进档的内蒙古考生采用“专业志愿清”的方式,择优录取;省内美术类专业原则上不调剂专业。
第十七条 对于重点线上的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录取时原则上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完成学业报考我校研究生时,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硕士研究生毕业时,向博士生联合培养单位推荐。
第十八条 录取时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且计划允许,依次录取后续志愿考生。对符合国家优录政策和学校优录规定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美术类专业考生外语单科成绩原则上要求达到60分(按总分150计),对专业加试成绩优秀者酌情降分录取。湖北省普通美术类录取时各专业按综合成绩[(校考成绩+联考成绩)×50%+文化成绩×50%]择优录取;北京、上海、湖南、广东、福建五省市按综合成绩(联考成绩+文化成绩)择优录取;其他省、市、区按综合成绩(校考成绩×50%+文化成绩×50%),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非湖北省美术类各省专业成绩前三名,湖北省美术类各专业前三名,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各省(区、市)本批次资格线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者,若当地招生政策允许,予以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非单独考试招生的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自主招生考核合格的考生,均须达到本省规定的相应的录取资格线或优录线。
第二十二条 华侨、港澳地区和台湾省考生按教育部的有关安排进行录取;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定向新疆就业学生的录取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除中德合作项目、中法合作项目外,其它专业进校后按照英语组织教学。
第二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根据专业学习的要求,色弱、色盲考生不得报考我校制药工程、生物工程、生物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轻化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环境工程、艺术设计、广告学、动画、工业设计等各专业;心脏病、高血压考生不得报考我校工程管理、土木工程等专业;建议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要报考我校制药工程、生物工程、生物技术、生物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等专业。
第二十五条 因高职高专新生未报到造成的缺额,按各省招办规定实行补录。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它
第二十六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以前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以及有文件规定应交纳的费用等。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体检等情况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为辅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三十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