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北京联合大学。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为北京市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北京联合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四条 学校现有 12所招生学院,设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医学等9大学科门类,共 59个本科专业和 71个高职专业。
第五条 学校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类学生、港澳台侨生、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新疆班高中毕业生、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普通高职生、单招师资本科、单招高职等。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校根据北京市教委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制定学校的分省来源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招生办公室将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条 各专业录取的健康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相关专业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各专业招生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条 报考师范类专业、旅游类专业的考生女生身高不低于
第十一条 报考英语本科专业的考生需参加北京市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取得合格成绩,并且高考成绩中英语须达到 90分以上;报考办学地点在红领巾桥校区专业的考生高考成绩中英语须达到70分以上。
第十二条 报考艺术类本科专业须通过学校相关专业单独考试且成绩合格;音乐类、美术类考生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份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文化线,低于各省文化课普通二本线 65%的,按照普通二本线的65%录取;表演类专业考生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艺术类本科投档线;报考艺术类高职专业须通过省内联考,其中报考音乐类的考生还需通过学校相关专业考试,文化成绩须达到当地艺术高职投档线。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依据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和生源质量在相应省份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考生报考第一志愿,且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六条 对于进档考生,学校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之间没有分数级差。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随机录取到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七条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实验班)、金融学(实验班)、旅游管理(博雅实验班)三个实验班英语和数学成绩均不得低于90分,国际经济与贸易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全英班进档考生英语成绩不低于 90分。
第十八条 除特殊说明外,无单科成绩限制。
第十九条 教育部、各省高招办规定的各类加分均记入录取总分。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高职的考生,按照北京市各专业指定的会考科目,且符合我校各专业会考成绩的要求按照文化成绩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我校所有专业,除小语种专业语种不限外,其他专业均只招收英语考生。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美术类、音乐类本科专业按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 =专业校考成绩×60%+文化成绩×40%;
2、美术类高职专业按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 =专业统考成绩×50%+文化成绩×50%;
3、音乐类高职专业按综合成绩择优录取,综合成绩 =专业校考成绩×50%+文化成绩×50%;
4、表演类专业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5、美术类、音乐类本科专业成绩京内、外各前三名的考生在高考成绩达到当地艺术本科分数线的基础上,优先录取(不参加综合成绩排名)。
第二十三条 单招单考师资本科录取原则
1、只招收具有本市正式户口的中专、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
2、考生应具备做教师工作的基本素质;
3、所报专业与在中等教育阶段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4、符合本章程第十条规定的师范类专业体貌及健康条件要求;
5、考生文化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单招单考师资本科分数线;
6、考生须通过学校相关专业单独考试且成绩合格;
7、按照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8、专业志愿按专业清方式,按考生所报志愿顺序录取。
第二十四条 单招单考高职录取原则
1、考生文化成绩须达到北京市单招单考高职控制分数线;
2、考生须参加学校单独专业考试或通过学校认证;
3、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艺术特长生招生、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的录取办法,按照学校2011年相关类别招生简章和考生与学校签订的协议执行;港澳台侨生、少数民族预科生、新疆内地班、西藏内地班的录取办法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报考条件复查,艺术类专业须进行入学专业复试,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者以及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具体各专业办学地点、收费标准见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栏目。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