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院和考生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银川能源学院国家计划内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
第三条 银川能源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名称:银川能源学院。(学院代码:13820)
第五条 学院地址:宁夏银川市永宁县王太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含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类型:民办高校。
第八条 银川能源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日常工作。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培养目标
第九条 银川能源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民办高校)。银川能源学院创建于1999年,办学16年来,秉承“质量立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践行“胸怀祖国,修身齐家平天下、放眼世界,勤学苦练铸人生”的校训,坚持应用技术型本科的培养定位,以培养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为核心目标,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主要途径,形成了能源与化学工程类、能源与电气工程类、汽车与机械工程类、土木与建筑工程类、生物与农业工程类、商务与能源经济类、传媒与信息工程类7大专业集群。为社会培养了一大批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章 录取
第十条 进档考生专业录取时遵循“分数优先”原则进行。若报考同一专业志愿考生,分数相同时将根据单科成绩分择优录取。理科类单科成绩比较顺序为数学、英语;文史类成绩比较顺序为语文、英语。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学院将根据其他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对填报的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所有招生专业男女生均可报名,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对考生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由学院寄发录取通知书,凭银川能源学院普通本专科高等教育录取通知书,按规定要求的报到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四章 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国家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规定,设有多项奖学金和助学金,奖励品学兼优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毕业及就业
第十五条 学生入学后,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颁发银川能源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银川能源学院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学院进行就业指导,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审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招生计划详见银川能源学院2015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银川能源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宁夏银川市永宁县王太堡
邮政编码:750105
电 话:0951-8409260、8409201
传 真:0951-8409291
银川能源学院 2015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