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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 国标代码:13735
  • 所在省市:重庆 - 重庆市
  • 院校隶属: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 院校层次:专科
  • 院校类型:理工
  • 招办电话:023-49810782
  • 高校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801号

招生章程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26年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章程

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2026年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6年全国统招全日制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标识码:4150013735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专科

第七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801号

第八条 学历证书颁发:学生修完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条 学校始建于1964年,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级“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全国水利示范院校和优质高职院校、重庆市“双高”院校。

 组织机构和监督机制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拟定招生政策、招生章程、各类招生简章及相关实施方案,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事项。招生就业指导中心作为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考试招生各项工作受理关于招生工作中的具体投诉建议。

十一 学校纪检监察室依据有关规定参与和监督招生工作中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负责受理招生过程中涉嫌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内蒙古、甘肃、新疆、海南、广西、山东、河南、湖北、安徽、山西、陕西、宁夏、青海、广东、河北、湖南、吉林、辽宁、黑龙江、江西、江苏、福建、西藏27省市实行统招。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说明,请考生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统一颁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录取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的招生政策。

1.加分原则:学校在专业录取过程中承认各省市自治区政策性加分和降分,经所在省市招办批准投档到我校的,我校根据投档成绩择优录取。

2.录取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入学后公共外语统一为英语。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专业确定方法:

1.专业平行志愿模式:按考生投档专业确定录取专业。

2.院校平行志愿模式、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模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所在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排序规则确定位次。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对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调剂志愿录取,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处理,专业不设分数级差。

3.顺序志愿模式:按投档成绩对进档考生进行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满足考生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所在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排序规则确定位次。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直至招生计划完成。

第十五条 体检要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考生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一)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二)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三)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四)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五)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六)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 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除上述六类情况之外,专业没有体检要求限制。报考学前教育、早期教育等师范类专业的考生,参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结合自身条件慎重报考。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原则执行。

 入学及复查

第十七条 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结果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严格执行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标准如下:所有专业学费标准按5900-7458元/生/学年收取,住宿费标准为750-1200元/生/学年。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资助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和就学地)、临时困难资助、“绿色通道”、勤工助学等,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可通过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https://www.cqxszz.org.cn/了解相关规定。

第九章  招生联络方式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招办电话:023-49810782、023-49838425

纪检监察室电话:023-49840173

学校网址:https://www.cqsdzy.edu.cn/

学校招生网址:https://www.cqsdzy.edu.cn/zsjyzdzx

E-mail:zhaojb49838425@126.com

邮政编码:402160

第二十二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有关招生事宜请直接向学校招生部门咨询,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将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招生章程由重庆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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