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南民族大学是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直属的全日制多学科综合性大学。校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族大道708号,学校代码为10524,学校性质为公办。
第二条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学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本科、艺术类、体育类、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等。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中南民族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位证书。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有关政策,学校本科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约占65%,预科只招少数民族考生。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不受民族成分限制。
第四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符合学校投档条件的前提下,学校志愿优先,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学校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专业分配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不设专业分数级差。
第五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文化成绩在各省、市、自治区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者(其中外语成绩不低于50分<满分150分>),按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满分×100+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满分×100计算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根据综合分及专业志愿顺序分配专业;校考专业课考试成绩位于学校在各考点前5名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外语成绩放宽到45分<满分150分>且优先录取,综合分加5分后参与专业分配。
艺术设计(服装设计与表演)专业和音乐学专业录取原则:文化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专业课成绩不分文理科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六条 社会体育专业的专业测试成绩认可生源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成绩。专业录取原则:在投档考生中,按照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具体投档原则以考生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相关规定为准。
第七条 学校对各省、市、自治区的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八条 学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除日语、朝鲜语专业以外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对录取以少数民族语文答卷的考生,学校无法提供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
第九条 学校录取新生无男女比例和应届、往届生限制。
第十条 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学费及住宿费等费用按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预科各专业招生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www.scuec.edu.cn/xsc/zs或校园网www.scuec.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学校招生办咨询电话:027-67842763。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中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