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规范学院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为10843,省标代码941。
第三条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创建于1951年,1999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全国铁路系统第一所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学院,2005年划转河南省,现为河南省省管高校。
第四条 学院的办学层次主要为高职高专。学院面向全国招生,高职高专学制两年或三年,毕业合格后由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院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制定学院分省来源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将生源来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一条 参加200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及河南省对口升学考试的考生均可报考我院。其它政策按照国家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四条 铁路相关专业(含轨道类)“铁道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驾驶方向)”、“高速铁道技术(动车组方向)”、“工程机械控制技术(铁路大型养路机械)”专业只招男生;“电气化铁道技术”、“铁道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专业招男生80%外,其余专业录取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五条 铁路相关专业(含轨道类)“铁道机车车辆”、“铁道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驾驶方向)”、“高速铁道技术(动车组方向)”各专业考生要求双眼裸视5.0以上;“电气化铁道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控制(铁道信号)”专业考生要求双眼裸视4.8以上,以上专业均要求无色盲、色弱考生。
第十六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按考生报考志愿先后录取,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非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据录取分数线,按志愿先后、分数高低依次录取。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有关规定加分提档录取。对拟录取考生的专业安排,依据录取分数线,按考生的高考成绩、专业志愿的顺序进行确定,如考生所填志愿都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根据考生成绩在允许调剂的专业范围内调剂录取,凡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服从专业调剂者,一律视为不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八条 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执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的录取政策。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文化分达到生源所在省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学院严格按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明在当地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校后通过学院助学贷款中心向银行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入学后可享受资助项目:入学“绿色通道”、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考生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附:学院地址:郑州市幸福路2号
邮编:450052,招生咨询电话:0371-68329849
传真:0371-66993105
学院网址:http:// www.zzrvtc.edu.cn
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二〇〇九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