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华大学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原中南工学院与原衡阳医学院于2000年合并组建而成,是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与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湖南省人民政府管理面向全国招生的综合性、公办大学。学校英文译名: University of south china。
第三条学校坐落在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学校通讯地址:湖南省衡阳市常胜西路 邮政编码:421001 学校网址:http://www.nhu.edu.cn 招生联系电话(传真):0734-8282553 ,8282711 ; E-mail:nhxgb@ nhu.edu.cn 。
第四条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学位授予权, 招生设有博士、硕士、本科三个层次。学校本科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生、保送生、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国防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招生工作同时接受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具体组织学校招生工作改革的调查和科学研究;开展人才需求和培养的预测工作;根据学校制定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制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生源计划;全面系统地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办学条件、学科特点、专业内涵等方面的建设和发展情况;组织和落实新生录取工作等。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2008年学校普通本科在全国31个省市区招生,各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以“三个有助于”为指导思想,即“有助于高等学校选拔人才”、“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是在湖南省教育厅及湖南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在各省、市、自治区负责高校招生录取行政部门和工作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的提档名单由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向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高校招生工作机构提供。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在思想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南华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考生的单科成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录取不满额时,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直辖市、自治区,除省级高考招生机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校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校选考科目上线考生不足时,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四条 考生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志愿优先,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的原则进行;总分相同时,按英语、语文、数学三个科目的先后和成绩高低顺序安排。即按分数从高到低逐个安排考生的专业志愿,如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已满额,则看其下一志愿,依此类推,安排考生的专业。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专业服从调剂者则根据考生志愿和成绩安排适宜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定向生和国防生的招生,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艺术特长生、体育特长生等依据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南华大学的有关规定执行。艺术类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份艺术类录取分数线,专业通过我校组织的术科类考试且成绩合格(湖南省艺术类考生专业须参加全省联考且成绩合格),按文化分加专业分总分排序,择优录取;在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的考生;对专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270分及其以上者),其文化分在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及其以上时,可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对于各种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标准分数同等对待。 除部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要求的以外,学校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且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学校教学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九条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对国防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体格检查标准》
第四章 招生专业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本科招生专业53个,收费标准遵循属地原则,按照湖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 贫(特)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当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减免、缓交手续。学校建立了奖励、贷款和资助等多种形式的助学激励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随即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颁发盖有南华大学公章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南华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南华大学学位委员会授予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南华大学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由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有关条款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在实施过程中有修订的,修订内容自修订之日起生效。
南华大学
2008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