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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

  • 国标代码:10447
  • 所在省市:山东 - 聊城市
  • 院校隶属:山东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综合
  • 硕士点:21
  • 招办电话:0635-8239405
  • 高校地址:山东省聊城市湖南路1号

招生章程


聊城大学201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聊城大学201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聊城大学2012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聊城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聊城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要

第四条 学校全称:聊城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47

第六条 办学类型:国有公办全日制省属综合性大学

第七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八条 校址:山东省聊城市湖南路1号

第九条 学校概况:

聊城大学是山东省属综合性大学,坐落在享有"江北水城"美称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山东省聊城市。学校始建于1974年,原名为山东师范学院聊城分院,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改为聊城师范学院,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聊城大学。

学校占地近3000亩,校舍面积75万余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2.4亿元,馆藏纸质图书250万余册,拥有电子图书资料20138GB。建有现代化的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网络中心、体育场馆等设施。校园环境优雅,湖光山色,四季常青,享有"学在聊大"的美誉,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

学校具有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和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教育硕士等专业学位培养资格,是山东省6所有资格招收和从在校生选拔国防生的高校之一。现设81个本科专业,本科专业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1大学科门类,有17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93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5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12个山东省省级重点学科(研究基地)、5个省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全日制在校生29000余人。

学校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拥有一支高水平的教学科研队伍,现有教职工2150人,教授220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311人。聘请了中国科学院吴培亨院士、张新时院士、汪尔康院士,中国工程院薛群基院士、左铁镛院士、黄伯云院士,抗体药物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郭亚军教授等知名学者担任兼职或客座教授。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现有12个国家级和省级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点,18门国家级和省级精品课程、双语教学示范课程,6个国家级和省级教学团队,获得44项国家级和省级教学成果奖。在2007年教育部组织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学校成绩为优秀。

学校坚持以科研为先导,以学科建设为龙头,狠抓学科建设和高层次科研立项。形成了基础文理学科、教师教育学科、新兴学科和应用学科相互协调发展,特色优势明显的学科专业布局。现有分析化学、光通信科学与技术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教授设岗学科,先后承担120余项973计划、86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科研项目,240余项省部级科研项目。

学校积极扩大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国际化办学水平不断提高。先后与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百余所高校建立了友好校际关系和交流协作关系。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立足山东,侧重鲁西,面向全国,积极服务于区域基础教育和地方经济建设,发扬“崇教、尚学,敦厚、奋进”的聊大精神,发挥“超前半拍”效应,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实现了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学校多次获得“全国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先进单位”、“ 全国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大中专学生志愿者‘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全省教育工作先进单位”、“山东省学校民主管理先进单位”、“山东省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高等学校”、“山东省德育先进高校”、“平安山东建设先进单位”、“济南军区国防生培养工作特别奖”、“山东省招生工作先进集体”、“山东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院校”等荣誉称号。

新时期,学校正以全国、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战略,全面推进内涵建设,为实现科学发展新跨越而努力奋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聊城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聊城大学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依据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学校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按照提升内涵,优化结构的原则,学校招生来源计划根据生源、毕业生就业、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编制。

第十五条 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

第十六条 聊城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遵照教育部和各省有关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批次安排以当地省(市)招办公布的批次为准。运动训练专业为单独招生,提前录取。

第十八条 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按照志愿清的原则录取。学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依据考生的志愿、投档成绩、体检等情况,决定是否录取和分配专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鲁招委[2012]2号),到2014年,学校实行专家参与录取模式,根据专业培养需要,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科目成绩须达到A级或B级水平。

第二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考生须通过学校组织的选拔测试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测试,高考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学校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报考我校组织艺术类校考专业的考生,须取得《聊城大学2012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凡省统考艺术类专业须取得相关省颁发的专业考试合格证);报考我校未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的考生,须参加本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一测试且达到合格标准。体育教育专业、艺术类专业考生投档后按专业成绩从高至低依次录取,专业名次平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社会体育专业按照投档的文化成绩从高至低依次录取;我校在山东省以外省份招收的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按高考文化投档成绩70%、专业成绩30%二者之和排序,由高至低依次录取。

第二十四条 运动训练专业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遵照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关于印发〈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除国防生、英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外,我校其它专业均不限制应试语种。但我校所有非外语专业,均开设大学英语课程。

第二十六条 男女比例:除国防生、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之外,学校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七条 对于国防生的要求:(1)身体条件要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总参、总政、总后 [2006]6号命令颁发,自2006年4月4日起施行);(2)国防生的政治条件要符合《关于军队招收普通中学毕业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2001]政联字第1号);(3)参加普通高考且必须达到我校相应批次的录取分数线;(4)外语语种限考英语;(5)年龄在20周岁以下的(截至当年8月31日)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暂行规定》2002年2月20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大类招生的专业,按学校制定的专业分流办法进行专业分流,报考建筑学专业考生入学后须加试美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结果查询渠道:(1)可登录各省招办网站查询;(2)可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jyc.lcu.edu.cn/zscx)查询;(3)电话查询:0635-8239405。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贷情况

第三十条 被录取新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文件精神,因正常原因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根据在校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购买的教材等自用物品据实结算。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奖、贷、助、补、减(免)”等办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为辅的完善资助体系。

第七章 其它

第三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凡经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相应普通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不符合毕业条件,但符合结业或肄业规定的,学校颁发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对以聊城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或实施诈骗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聊城大学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聊城大学地址:山东省聊城市湖南路1号

邮编:252059

招生联系电话:0635-8239405

电子邮件:zsbcjx@lcu.edu.cn

网站:http://www.lcu.edu.cn

 

此招生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见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http://www.sdpec.edu.cnhttp://gaokao.chsi.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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