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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

  • 国标代码:10114
  • 所在省市:山西 - 太原市
  • 院校隶属:山西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医药
  • 硕士点:10
  • 招办电话:0351-3985076
  • 高校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382号(川至校区)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56号(迎泽校区)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街98号(中都校区)
  • 博士点:6

招生章程


山西医科大学2019年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山西医科大学2019年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高校代码:10114(国标代码)

高校全称:山西医科大学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形式:全日制

校    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街98号(中都校区)

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56号(迎泽校区)

山西省汾阳市学院路16号 (汾阳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山西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保证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西医科大学2019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山西医科大学招生工作以高考成绩为主要指标,贯彻“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山西医科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山西医科大学创建于1919年。前身为山西医学传习所,几经更名,1996年更名为山西医科大学。学校是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国第一个法医学本科专业院校、全国首批硕士学位授权单位、全国首批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全国第三批和山西省首批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全国首批护理学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全国开办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的25所医学院校之一、全国首批恢复儿科学本科专业的8所医学院校之一、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支持高校,教育部首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单位。

经过一百年发展,学校成为一所以医学为主,医文结合、医理结合、医工结合、医管结合,协调发展的医科大学,拥有以本科教育为主、本硕博多层次的完整人才培养体系,形成“医理博精、德能高邃”校训、“献身、务实、团结、进取”校风和“求实精进、坚韧弘毅”的山医精神。

学校设有31个教学机构,12所直属附属医院,12所非直属附属医院,36个教学医院,122个其它教学基地,15个研究生培养基地,2个科学研究基地。

学校现有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法医学、药学、护理学。其中,临床医学(五年制)、临床医学(农村定向免费生)、护理专业为教育部首批国家“本科教学工程”地方高校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

建校以来,学校培养了以全国首枚“白求恩奖章”获得者、“人民的好医生”赵雪芳,中国工程院院士徐建国、田志刚,南丁格尔奖章获得者杨辉,加拿大生命科学院院士、加拿大再生医学首席科学家李仁科等为代表的医药卫生专业人才12万余名。近年来,学校形成了“ HELP ”育人理念和 “BRIDGE”人才培养机制为内核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毕业生质量稳步提升,本科毕业生升学率在30%以上,就业率达90%以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研究制定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条 学校教务处是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领导下,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及规定,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成立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工作监督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在制定招生计划时,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政策,以问题导向、服务需求和质量优先为原则,优化调整招生专业,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制定原则: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专业特点、办学条件、社会需求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考生数量、生源质量、专业人才的社会需求等情况,结合近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落实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以及解决由于平行志愿产生的生源地上线同分段考生问题。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和学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我校根据所在各省(市、自治区)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提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从医学人才培养和就业的特殊性,本着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特别强调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药学类、生物工程类专业对考生身体特殊要求。

1、视力要求:双眼屈光不正矫正视力不低于4.8,且任何一眼矫正镜片度数不大于800度,无色弱、色盲,无斜视。

2、听力要求: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

3、无嗅觉迟钝、口吃。

4、口腔医学专业不录取左利(即左撇子)。

5、报考护理专业要考虑身高,建议身高1.55米以下者慎报。不鼓励躯干和肢体残疾考生报考医学类专业,否则无法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在专业录取时,按照“投档次序、分数高低、报考专业”的原则,确定考生所录专业;若考生成绩并列则根据所报志愿及拟录专业的特点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择优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均已录满,且学校还有部分专业未满额时,学校按照分数高低择优对服从调配的考生进行专业调配。在“去否其他专业”栏中填写“否”或不填写的考生,均视为不服从专业调配。我校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的政策加分。

第十九条 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在内蒙古自治区招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录取原则。

在江苏省招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原则。

浙江省、上海市按照相应省(市)的文件规定执行,专业录取根据考生进档的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进行,将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录取的参考依据之一。各专业选考科目详见相应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和我校招生信息网。

第二十条 学校只提供英语语种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不要报考我校,凡非英语语种考生入学后须改学英语。长学制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一条 我校临床医学专业(“5+3”一体化)专业(含儿科学方向),基本学制八年,本科阶段 5 年,达到本科阶段培养要求后授予医学学士学位;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衔接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阶段,硕士阶段 3 年,达到硕士阶段培养要求后授予医学硕士学位。

我校在临床医学专业(“5+3”一体化)专业设置兆泰班,作为教育部“六卓越、一拔尖”创新人才培养计划中卓越医生教学改革试点项目改革试点班,采用入校综合选拔方式产生,按照全新的育人模式培养创新型卓越医生。

第二十二条 我校运动康复专业招收体育类(理科)考生。录取时,在专业成绩达到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划定的本科最低控制线上,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的,按照专业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我校免费医学定向生只招收农村生源,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录取。录取时,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生源;如生源地考生不足,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生源所在地区(市)考生;如生源所在地区(市)考生仍不能满足,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预录取考生必须与定向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和就业协议”后方可被正式录取。免费医学定向生毕业后在定向单位就业。

 第二十四条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内地高中班、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按教育部和山西省招生主管部门以及我校公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形式公布,同时在我校招生信息栏和学校本科招生网公布。 

第二十六条 山西医科大学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山西医科大学校长 李思进。

第六章 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录取结果申诉制度,如考生对录取结果有疑义,可在录取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受理后将于15个工作日内向考生反馈申诉结果。

第七章 颁发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达到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者,颁发山西医科大学毕业证书。毕业生符合山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山西医科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在汾阳学院就读的学生证书内芯将加注“在我校汾阳学院××专业学习”信息。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发现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学校对新生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各专业学费标准、住宿费等严格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和山西省教育厅下发《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包括奖学金、助学贷款、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完整的助学体系。开展的主要资助项目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优秀学生奖学金、邵象伊奖学金、沙洛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特殊困难补助、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项目、应善良助学金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校本部地址: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街98号(中都校区)030600

山西省太原市新建南路56号(迎泽校区) 030001

电话:(0351) 3985076、3985121传真:(0351)3985074

邮箱:sydzsb@sxmu.edu.cn网址:http://www.sxmu.edu.cn

2、汾阳学院地址:山西省汾阳市学院路16号  

邮编:032200    电话:(0358)2100773、2100777

传真:(0358)7222497   网址:http://www.sxmufyc.edu.cn

第三十四条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国家招生录取政策有所调整,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山西医科大学教务处负责解释。

 

                           一九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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