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兰州理工大学;部标代码:10731;主管部门:甘肃省教育厅;学校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路287号。
第二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
第三条 兰州理工大学是一所以工为主,工学、理学、文学、管理、经济、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理工科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2008年学校面向全国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政策。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下设的常设机构。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录取时坚持“志愿优先、分数优先、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也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的不同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对于享受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对于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一般按照20—40分的分数级差择优录取。
第九条 对于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考生的专业安排,按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办法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各科成绩和报考其他院校的专业志愿情况调剂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除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确规定的外,学校视考生必考科目与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高考总分,以此为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选考科目上线生源不足,则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一条 报考我校艺术设计(美术文、美术理)、工业设计专业(美术文)的考生,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高考文化课由学校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数学成绩计入总分),录取时按照“文化课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的原则进行录取。新生入学后进行专业课复试,凡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二条 国防生的招生录取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有关规定执行。除国防生招生外,学校不限制各专业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十三条 对于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工业设计(理工类)专业的考生,需加试徒手画。
第十四条 英语、日语专业,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且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第十五条 考生的英语单科以及所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原则上不能低于75分。对于一些不能满足要求的省市,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我校各专业外语语种的要求,详见招生简章。
第十七条 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国防生身体健康检查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八条 录取时,应、往届生一视同仁。
第三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九条 我校工科类专业学费为4400元/ 学年;建筑学、城市规划、工业设计专业为55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为6500元/学年;其他类专业学费为4000元/ 学年。
第二十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设有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爱心基金委员会等机构,帮助和指导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发放困难补助和争取社会资助。
第二十一条 学校网址:http://www.lut.cn
电子信箱:gdzb@lut.cn
电话:0931-2973947 传真:0931-2755263 邮编:730050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