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录取行为,切实维护考生与学校的合法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完成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批准并正式下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计划。
第四条 学校基本信息
学校名称:抚州医药学院
学校标识码:4136013775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地址:【南校区】江西省抚州市文昌大道2766号;
【北校区】江西省抚州市东临路9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工作政策,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研究招生规模和专业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招生实习就业工作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等全日制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在江西省教育厅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内,学校以社会发展需求、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生源和就业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来源计划,对就业率偏低的专业动态调整招生计划。
第九条 具体招生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官网及指定刊物和学校官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在录取过程中,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报考生源情况,经学校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及生源地普通高校招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对跨省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实行“学校负责,省招考办监督”的体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降分投档政策,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位次排名及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若考生符合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的加分规定,我校以加分后的最终投档总分作为录取依据。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当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则调剂录取到该专业组未满额的专业,非高考综合改革省(自治区、直辖市)则调剂到未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同分考生的专业选择规则原则上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件为准。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相关文件,则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安排专业,如仍相同则同时安排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不限考生外语语种,但新生入学后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六条 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但考虑岗位和行业特点以及实际就业情况和用人单位需求情况,学校建议:1.男生慎报助产专业;2.女生身高低于156cm慎报护理和助产专业,男生身高低于165cm慎报护理专业。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相关要求执行。
(一)体检结果为“不合格”者,学校不予录取。
(二)体检结果为“合格受限”者,即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和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我校以下专业:本科(临床医学、针灸推拿学、药学、中药学、护理学、医学影像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和康复治疗学),专科(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康复治疗技术、医学检验技术、医学美容技术、医学影像技术、护理、助产、药学、中药学、中药制药、眼视光技术、药物制剂技术和药品质量与安全)。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学校按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调整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九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校就读后,符合《抚州医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暂行)》文件要求的,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请转专业。
(一)时间:本科学生统一于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学启动;专科层次学生统一于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期末启动。
(二)比例:本科各专业可接收转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当前年级人数的5%,专科各专业转入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当前年级人数的5%,转出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当前年级人数10%;。
(三)基本条件:本科通过学校组织的转专业考试成绩确定,专科层次以"第一学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转专业依据。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学校根据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等,如当年物价部门有调整,按核定后的最新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本科4350元/学年,专科3915元/学年。学生公寓住宿费本科及专科均为800-1000元/学年。
第七章 奖助学体系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士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第八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抚州医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本科临床医学和针灸推拿学专业毕业生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专科中医学、中医骨伤和针灸推拿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本科护理学及专科护理、助产等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本专科药学、中药学专业的毕业生均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其他医学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可报考相应类别的职业资格考试,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允许以“抚州医药学院”名义进行招生宣传活动,均属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抚州医药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主管部门核准公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考生对录取结果有疑义,可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电话:0794-8330912。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文昌大道2766号
邮编:344000
电话:18970410086 0794-8230086(传真)
网址:https://www.fzm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