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科技大学2008年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一、学校概况
1、学校全称:青岛科技大学
学校代码:10426
2、办学地点:
崂山校区: 青岛市松岭路69号 邮政编码:266061
四方校区: 青岛市郑州路53号 邮政编码:266042
3、办学性质:国有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隶属山东省教育厅)
4、学校概况:
青岛科技大学始建于1950年,是原化学工业部直属重点院校。学校座落在景色秀丽、气候宜人的沿海开放城市——青岛,是一所拥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以工为主,理、工、经、管、文、医、法等学科协调发展的多科性综合大学。
学校现有教职工2043人,专任教师1457人,其中教授227人,副教授513人,工程院院士3人(双聘),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1人;拥有两个校区,占地总面积2554亩;拥有3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2个山东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5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拥有2个博士后流动站,7个博士点,5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49个硕士点,56个本科专业。
二、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公布:
1、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校园网等规定途径公布并按时报送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2、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四、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
1、外语语种要求:英语专业考生的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统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2、男女比例:不限。
3、身体健康状况要求:体检专业限报要求按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根据学校专业培养实际情况,建议患有色盲、色弱、皮肤过敏、嗅觉迟钝等疾病的考生慎报化学化工类及材料类专业。
五、录取规则:
1、学校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实行“招生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2、学校根据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当地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
3、学校按照考生报考志愿先后进行录取。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
4、对于进档考生,学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按照“分数优先”的办法,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5、江苏省考生进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6、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有关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政策和规定,但分值最高不得超过20分。
7、艺术类考生按照专业课成绩70%与文化课成绩(换算成百分制)30%的比例结合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8、中外合作办学各专业报名前须与学校联系咨询并签协议确认后方可录取。
六、收费标准:
1、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2、学费标准具体如下:文史类专业:3400元/生/年;理工类专业:36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生/年;外语类专业:48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中德合作办学)本科专业:28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中韩、中美合作办学)专科专业:18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中加合作办学)专科专业:15000元/生/年。
3、根据有关规定,经上级批准的部分热门专业的学费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将上浮10%。
4、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学校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新批准的标准执行。
七、奖贷措施:
1、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校长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思想品德、社会实践、文体优秀、学习进步、科技创新);专项奖学金(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定向奖学金以及各大企业集团提供的专项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等多种奖项奖学金。
2、学校建有整套完善的奖、贷、助、补、减的资助体系,家境贫寒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以得到多方资助,顺利完成学业。
八、学历证书: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毕业,成绩合格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九、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办公电话:0532-88957996
2、学校网址:www.qust.edu.cn
3、E-mail: zsb@qust.edu.cn
4、通讯地址:青岛市松岭路69号 青岛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
5、邮政编码:266061
十、其他:
1、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科技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2.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政策为准。
3、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本章程由青岛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