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
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教发函〔2004〕71号)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资格的独立学院,办学地点在陕西西安,培养层次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制四年。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招生院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六条 学院遵循属地原则,收费按照陕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经管类专业8500元/学,工科类专业100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100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12000元/学年。(2009年学费如有变动,按物价部门审核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招生计划详见各省招办(考试院)公布的我院2009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成绩合格,颁发国家和社会承认的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落实单位后,根据国家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定颁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享受国家普通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