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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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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5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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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学院

  • 国标代码:11393
  • 所在省市:云南 - 昆明市
  • 院校隶属:云南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综合
  • 硕士点:2
  • 招办电话:0871-65098083 65098085 65098087
  • 高校地址:校本部(洋浦校区):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新路2号_昆师路校区:云南省昆明市昆师路2号院_五华校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226号

招生章程


昆明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昆明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建立的公办全日制本科大学。学科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11个门类,是云南省高校学科门类最齐全的本科大学。

一、校名、校址、办学类型及层次

(一)学校名称:昆明学院

(二)学校国标代码:11393

(三)学校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新路2号

(四)办学类型: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五)办学层次:本科、专科学历教育

二、招生专业、计划及学费标准

(一)我校在各省招生专业、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公布为准。

(二)我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云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三、录取原则

我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一)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投档批次,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二)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第一专业志愿安排完后,若有未录取满额的专业,再按第二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以此类推,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若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满足,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在同一批次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各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

(三)报考英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生源省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组织的英语听力和口语考试并合格。英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余各专业招生时,外语语种不限。新生进校后,我校公共外语教学均为英语。

(四)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省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合格,我校认可各省艺术、体育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须达到生源省艺术、体育类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我校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

(五)报考舞蹈学(体育舞蹈)的考生,须参加各省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组织的体育舞蹈类统考(联考),若本省未组织体育舞蹈类省统考或联考的,我校认可各省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组织的舞蹈类专业统考或联考成绩。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须达到生源省艺术类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录取时,男、女生分别按专业成绩进行排序,按男、女生1:1的比例进行录取。若舞蹈学(体育舞蹈)专业在该省的招生计划未录取满额,则取消男、女生录取比例,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

(六)报考我校本、专科专业的云南省内中职毕业考生,须参加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组织的各科类专业技能考核,“文化素质+专业技能”考核成绩须达到云南省中职毕业生各科类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我校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报考音乐学、舞蹈学、舞蹈学(体育舞蹈)的云南省内中职毕业考生,录取原则参考本章程第三条中(四)、(五)条执行。

(七)报考昆明市定向免费师范生的相关事宜,按照《昆明学院定向昆明市免费师范生招生简章》相关规定执行;报考云南省地方公费师范生的相关事宜,按照《云南省公费师范生教育实施办法》云教师〔2017〕4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报考少数民族预科的考生,必须符合国家少数民族预科招生政策。

(九)对符合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我校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的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录取。

(十)助产专业限招女生,舞蹈学(体育舞蹈)男、女生录取比例参照本章程第三条中(五)条执行,其余各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十一)对往届生的录取没有特殊要求。

(十二)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定向昆明市免费师范生参照《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请考生填报志愿时认真阅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避开受限专业和学科。

四、毕业证书

学生完成学业后,按《昆明学院学生学习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昆明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五、附则

(一)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以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文件规定为准。

(二)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七、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新路2号

联系电话:0871—65098085、65098083

传    真:0871—65098085

邮    编:650214

学校网址:http://www.km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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