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高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三条 学校办学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博硕路1488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我校共有本科专业38个。2010年招生的本科专业31个。
第六条 2010年我校计划招生2130人。
第七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招生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不宜报考英语、对外汉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日语、俄语、朝鲜语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和程度,其中朝鲜语专业招收非朝鲜族考生。
第九条 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没有特殊要求。
第十条 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色盲色弱的考生不宜报考美术类专业。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情况下,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不录取调剂考生。
执行各省(市、区)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根据各省招办提供的生源情况,一般按招生计划数100%提档。
(1)文史、理工类专业: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不设分数级差。在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外语分数高的考生。学院将根据考生志愿情况和专业资源情况与生源省招生办协商,最大限度地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
(2)艺术类专业:按“专业清”的原则录取,即采取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充分尊重考生的志愿,按考生填写的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外语分数高的考生。①在吉林省和山东省:非美术类专业招收我院艺术专业考试合格的考生,美术类专业承认省美术类统考成绩。按总分=文化课成绩总分的60%+专业课成绩总分的100%录取;②辽宁省:表演专业(服装表演与设计方向)承认其他本科院校艺术专业考试成绩,表演(戏剧影视表演方向)和其艺术类专业承认辽宁省艺术专业统考成绩。该省艺术类专业均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③河北省:承认该省艺术专业联考成绩,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④内蒙古自治区:美术类专业承认该省美术类统考成绩,其他艺术类专业承认本科院校艺术专业考试成绩。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⑤艺术类各专业均要求无色盲、色弱。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chsnenu.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博硕路1488号。
联系电话:(0431)84537195、84537149 、84512388、84537108(传真)
联系人:李老师、高老师、关老师
第四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十三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由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数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俄语专业、汉语言文学专业、法学专业、市场营销专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工商管理专业、城市管理专业、旅游管理专业、社会工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元;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元;对外汉语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元;金融学专业、广告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元;英语专业、日语专业、朝鲜语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绘画专业、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表演专业、美术学专业、舞蹈学专业、舞蹈编导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播音主持与艺术专业、艺术设计专业、音乐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动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