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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
预估分数
500-5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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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科技学院

  • 国标代码:13604
  • 所在省市:吉林 - 长春市
  • 院校隶属:吉林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 院校类型:理工
  • 招办电话:0431-81865507 81865508 81865509
  • 高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学建大路1111号

招生章程


吉林建筑大学城建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建筑大学城建学院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学校性质:民办
           
招生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路1666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
本科毕业生由吉林建筑大学城建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学位授予

 第七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吉林建筑大学城建学院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八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建筑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城乡规划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交通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安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工程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动画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7000;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测绘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工程造价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能源与动力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建筑电气与智能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500;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500;软件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城市地下空间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环境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1000;网络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000;翻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4000;公共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土木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2000;

第六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除英语专业招收英语考生外,其它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一、调档比例: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执行各省(市、区)招办规定的最高投档比例;
   
二、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实行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志愿依次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依次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调剂但分数未达到调剂标准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
   
三、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级差并按照各省(市、区)投档原则录取;
   
四、执行各省(市、区)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政策;
   
五、艺术类录取原则: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的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情况下,参加考生所在省艺术类专业联考并取得合格证的考生,根据考生所在省确定的录取原则,录取时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jlucc.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迎宾路1666
   
联系电话:0431-87986099 87981372
   
联系人:才老师 王老师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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