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独立学院,办学地点为湖南省湘潭市,邮编为411201。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院校标识码为4143012649。
第三条 学校本科招生类别包括普通类、艺术类。
第四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证书种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简介: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位于湖南省湘潭市,毗邻湖南科技大学,占地面积688亩。学校拥有一支规模适当、专兼结合、结构合理、敬业奉献的教师队伍,任课教师中,拥有博士学位的达到47%,拥有硕士学位超过80%。学校依托湖南科技大学的综合办学优势,设立了机电、土建艺术、经济、人文社科体育等4个学部,11个教学系,3个公共课教学单位。校园环境优美,基本设施完善,办学条件优良。
第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贯彻实施考试招生“阳光工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研究决定本校招生规模、政策制定等重大事项,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和规定,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招生录取期间,纪检监察机构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学校没有与任何社会机构及人员进行合作,没有委托社会机构招生。凡是有社会机构和个人宣传与我校有合作、可以通过“内部指标”方式确保考生录取的,考生可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遭受相关损失的可向公安机关反映。
第十一条 我校将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纪律,对于在招生过程中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欢迎考生、家长及社会对我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学校审定的分专业计划,制定分省(区、市)、分专业生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区、市)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投放原则。
第四章 招生专业及录取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2025年具体招生专业的专业名称、学制、学费标准、高考综合改革省市的选科要求、非改革省份的文理科要求等相关要求见《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专业一览表》,具体在各省的招生专业及相关科类,待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确定后,以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高考改革省(区、市)的考生必须满足我校的招生专业选科要求,非改革地区的考生必须满足我校的招生专业文理科要求。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学校仅安排英语和日语作为公共外语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专业对男女比例无特殊要求。对应届生和往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八条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的考生选考科目具体要求可查询考生所在生源省份教育考试院网站。
第十九条 学校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认可各省份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符合各省(区、市)专业成绩要求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认可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规定,按各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全国性高考加分)提档。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按省级高校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学校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根据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工作文件要求,按投档成绩优先,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按生源所在省市排序规则确定录取专业。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在非高考综合改革地区,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学校不设定专业志愿分数级差,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按生源省份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生源省份没有统一排序规则的,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综合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生源所在省招生计划未录满专业录取;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所有录取及退档考生以生源地高校招生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后的名单为准。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湖南省艺术类专业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仍相同则依次按照语文、外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入校一学期后可以提出申请转换专业,具体规则和程序根据《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执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转出无门槛”以及“学生与专业双向选择、专业择优录取”的原则,做好年度在校生转专业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有各种奖、助学金,以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以高考招生体检表记载的信息为准,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学校从对考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发,做如下补充说明: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第三条第1、2、3、4、5、6、7、8中列出相关疾病或问题,谨慎填报相关专业。
第二十八条 录取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采用考生报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对口招生考试时所采集的信息,学生对提供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政策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优惠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查复核。对复查复核发现的问题,学校将集中研究处理,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官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其解释权属于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招生办公室,如遇上级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
第七章 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学校招生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南省湘潭市桃园路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
邮政编码:411201
办公电话:0731-58290670
招生咨询电话:0731-58889999
招生咨询QQ:800106333
传真:0731-58290147
招生咨询邮箱:zsb@hnust.edu.cn
招生信息发布网址:http://xxzs.hnust.cn/
监督投诉电话:0731-58291312
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专业一览表
序号 |
招生专业 |
学制 |
学费标准(元/年) |
高考改革省份选考科目要求 |
非改革省份文理科要求 |
1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四年 |
1495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2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四年 |
130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3 |
电子信息工程 |
四年 |
1495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4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四年 |
1495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5 |
土木工程 |
四年 |
13000 |
物理+化学 |
理工 |
6 |
英语(师范) |
四年 |
12700 |
物理/历史+不限 |
文理 |
7 |
会计学 |
四年 |
12700 |
物理/历史+不限 |
文理 |
8 |
法学 |
四年 |
12700 |
物理/历史+不限 |
文理 |
9 |
汉语言文学(师范) |
四年 |
12700 |
物理/历史+不限 |
文理 |
10 |
美术学 |
四年 |
18000 |
物理/历史+不限 |
文理 |
11 |
产品设计 |
四年 |
18000 |
物理/历史+不限 |
文理 |
具体在各省的招生专业及相关科类,待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确定后,以各省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学校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如收费标准有更新,以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收费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