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新华学院2008年艺术类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条 凡报考宁夏大学新华学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适用本简章。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名称:宁夏大学新华学院(部标代码:13325)
第四条 学院院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686号
第五条 办学层次:全日制普通本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三章 毕业证与学位证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颁发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毕业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有关要求,根据《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文件精神,对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宁夏大学新华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报考条件、招生批次与招生计划
第八条 报考音乐学专业的考生须五官端正,无视觉、听觉、发音器官及肢体疾病,一般男生身高不低于170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报考美术学、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须无色盲、色弱等生理疾病。
第九条 学院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考试院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处规定的批次招生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见表一。
表一、宁夏大学新华学院2008年艺术类招生计划
招生专业 |
培养层次 |
招生计划 |
学费 |
备注 |
音乐学 |
本科 |
30名 |
12000元/学年 |
面向全国 |
美术学 |
本科 |
25名 |
12000元/学年 |
面向全国 |
第五章 专业课考试
第十一条 我院认可宁夏大学在各省、市、自治区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及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课考试成绩,不再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课考试。
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在文化课成绩达到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范围内,确定我院艺术类录取的文化课和专业课分数线,按照文化课和专业课双上线的原则,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七章 学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院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确定的艺术类专业收费标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 :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686号
邮政编码 :750021
咨询电话 :0951—2062063
学院网址 :Http://xinhua.nxu.edu.cn
电子邮箱 :xhxyzsb@nxu.edu.cn
第十五条 本简章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本简章解释权属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简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宁夏大学新华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