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全称: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
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批准成立时间和批准单位: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是2001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2003年按照教育部8号文件要求,报经教育部批准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教发函[2003]541号)。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独立学院
国标代码:13590
办学地址: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尚文大道906号
邮政编码:401320
学校网址及录取信息发布:http://www.cqrz.edu.cn
招办邮箱:zsjy@cqrz.edu.cn
招办电话:023-88968679(兼传真),88968678
基本办学条件:学校现有教职工747人,其中专任教师602人。学校占地672亩,已建成校舍22.22万平方米,教学、科研设备总值4873.25万元。
第二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授予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学士学位。
第三条 招生计划: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本着教育公平的原则,统筹考虑招生省份的生源数量、生源质量、人才需求、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结合自身办学条件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招生专业(类)及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条 学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金融学类(金融学、投资学、保险学、信用管理、经济与金融);经济贸易类(国际经济与贸易、贸易经济);工商管理类(财务管理、资产评估、国际商务、物业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类(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工程管理),进校后按学校各专业大类分流方案规定进行专业分流。
第五条 录取规则:学校按照教育部及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管理部门的规定,遵循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录取新生。学校录取时,对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各专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1.对实行“顺序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
2.对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按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3.考生的录取专业按投档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自行调剂至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尚未录取满额且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直至录取满额;
4.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5.浙江省实行高考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浙江省相关政策执行。我校在浙江高考录取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如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智能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软件工程专业均限选物理;土地资源管理专业限选地理。
6.江苏省对投档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是:CC(选测科目)5合格(必测科目),进档后排序规则是:“先分数后等级”。
7.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学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预留计划数占总计划的1%。
第六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学校公共外语只开设英语。
第七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和限制详见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考管理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专刊。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执行,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备案价格为准并在学校官网公示。根据专业不同,学费标准为:15000元/年·生、16000元/年·生;住宿费标准为2000元/年。
第十条 退费办法:学生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住宿费以实际住宿时间按《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计退剩余住宿费,学生退(转)学退费按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和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有科研奖学金、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和各种单项奖学金;根据国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有关规定,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可通过评比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可通过申请评议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照生源地属地原则申请助学贷款;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
第十二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工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处及各级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监督电话:023-88968718。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批准执行,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