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招和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制度化建设的要求,做好学院2008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保证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2008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校名为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国标代码:12992),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学院创办于2001年,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确认的一所实施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由福建师范大学与菲律宾华侨联合创办。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2008年普通本科招生计划经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由福建省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在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网站上也予以公布。
第四章 专业录取要求
第七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八条 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的招收工作,根据福建省招委会和学院招生章程的有关规定,在福建省艺术类美术专业统一考试合格且文化考试成绩达到福建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按福建省艺术类美术专业统一考试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九条 除本章中的专业录取要求外,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3年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学院录取新生原则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120%以内),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对报考学院的考生,原则上按考生的专业志愿进行调配。在投档成绩相当的情况下,学院将综合考虑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特长等因素,择优录取考生。
第十二条 学院在招生录取过程中,对学校志愿采用志愿清、专业清的办法,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的考生。第一志愿线上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在福建师范大学招生监察组的指导下开展。考生申诉办法:考生可向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招生监察组提出申诉,或向福建师范大学监察处(0591-22867115)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录取模式: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入学后学生原则上应在录取专业学习,少数学生因特殊原因提出专业调整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学院研究批准后允许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后方能注册。学费标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网络工程、教育技术学、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应用化学、环境科学、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服装设计与工程、光信息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12000元/年;市场营销、工商管理、汉语言文学、广告学等专业10000元/年。住宿费:1200元/年。以上收费均以福建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第十七条:学院退费办法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43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在新生报到后,学院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并退回原籍。
第十九条 学院设有优秀新生奖励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贫困生基金等社会奖助学金,用以奖励优秀学生,支持学生勤工助学,特别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时,学院对少数体育特长生实行学费优惠政策(仅限男篮与女足)。
第二十条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将由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由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95-86698989、86654241、86654341
传真:0595-86654241
联系人:汪老师 章老师 张老师
电子邮箱:msti@fjnu.edu.cn
网址:http://www.mnkjxy.com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康美开发区康元路8号
邮编:362332
录取查询:http://zsb.fjnu.edu.cn或http://www.mnkjxy.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按照《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户口管理办法》(闽公综[2007]56号)的文件精神,今年录取到学院福建省生源的2008级新生,一律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院以往规定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
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