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厦门理工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厦门理工学院(国标代码11062)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福建省重点建设高校、福建省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和福建省示范性应用型本科高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面向全国招生。学校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理工路600号。
第三条 学校秉持“以学生为本,为产业服务”的办学理念,遵循“明理精工,与时偕行”的校训,积极探索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对外合作三位一体的特色发展道路,建设“亲产业、开放式、国际化”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相关的招生政策和规则,研究决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具体办法。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本科招生督查组,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八条 学校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严格遵守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的“十二条禁令”,严格执行“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工作规定,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的要求。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依据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生源结构、毕业生就业情况、各省生源情况等因素,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后面向社会公布。具体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请查阅厦门理工学院招生网(http://zsb.xmut.edu.cn)或各省级招生部门公布的高校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招生计划调整原则:录取期间,未完成的计划根据各省生源的实际情况,坚持集体议事原则,在征得省级计划主管部门的批准后进行计划调整。
第四章 招生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除报考英语、中外合作办学(含本科国际课程教育项目)等专业要求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外,其他招生专业(类)均无外语应试语种要求。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口试,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二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类)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条 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面向福建省厦门市单列的招生计划,只招收具有厦门市户口且在厦门市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
第十五条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相关省份,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按照相关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方案执行。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生源省份的投档规定和报考生源质量等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以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100%调档;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档。
第十七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一、学校在专业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有专业志愿考生)”原则,即按照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据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录取,各志愿间无级差。平行投档的批次,同分情况下,根据各省的同分排位规则顺序安排专业;非平行投档批次,同分情况下,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安排专业。
二、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符合专业录取条件,学校将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结合学生兴趣及特长作专业调剂录取(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无法满足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三、 按“院校+专业组”模式填报志愿的省份,只能在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进行专业调剂。
四、按“专业+院校”模式填报志愿的省份,对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已投档考生予以录取,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五、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含本科国际课程教育项目)专业只录取外语语种为英语且单科成绩不低于总分60%的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进行专业调剂录取,请谨慎填报。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考成绩均须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且有设置统一投档规则的省份,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非平行志愿投档或无统一投档要求的省份依据我校录取规则(按综合成绩)录取:
综合成绩(总分100分)=(专业成绩÷专业满分×50)+(高考文化成绩÷文化满分×50)。当综合成绩相同时,则依次比较专业成绩、语文、数学、外语等单科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根据我校女子篮球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需要,今年计划招收5名女子篮球高水平运动员,按位置确定计划为:中锋2名、前锋2名、后卫1名。当考生文化成绩达到所规定的要求,根据各位置的计划数,按照合格考生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当某位置的生源不足时,将该位置的剩余计划调整至其他位置录取合格考生。
第二十一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新疆班等录取规则按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有关招生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降)分政策;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适用于学校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金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费标准
一、普通专业:5040元/生?学年。
二、重点学科类专业:5460元/生?学年。
三、艺术类专业:8640元/生?学年。
四、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学年5460元/生?学年,三、四学年16000元/生?学年。
五、闽台合作办学项目(含“3+1”培养模式、“4+0”培养模式):普通文理类专业1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18000元/生?学年。其中,“3+1”培养模式的学生视情况可前往台湾合作高校学习一年,在台学习阶段学费均按照台湾合作高校的收费标准由合作高校收取。
六、与新西兰维多利亚大学合作办学的电子信息工程专业:20000元/生?学年;本科国际课程教育项目的财务管理、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28000元/生?学年。在国外学习阶段学费均按国外大学的收费标准由国外大学收取。
七、在厦门理工学院就读的少数民族预科生:5040元/生?学年。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标准
一、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宿舍(不含留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1000元/生?学年。
二、在境外学习阶段住宿费均按照境外合作高校的收费标准由合作高校收取。
以上收费标准根据价格管理部门审批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一、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二、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三、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四、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五、被开除学籍的,其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
具体实施按闽价费〔2005〕435号文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奖、助学金设置
一、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热心教育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种奖学金;对特别优秀的学生,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对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推荐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校贯彻国家资助政策,完善困难学生帮扶机制。延伸“绿色通道”,搭建“绿色长廊”,即学校拨出专款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到校报到所用路费和学期初的基本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家庭所在地银行或信用社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也可于入学后到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还提供国家助学金、临时特困补助、就业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社会助学基金和创新创业扶持基金等。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培养管理
第二十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厦门理工学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请假超过一周以上者,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校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入学后转专业根据《厦门理工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厦理工教﹝2020﹞7号)执行。
第三十条 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生颁发厦门理工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厦门理工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录取的预科学生需在学校进行一年预科阶段学习,学校将根据学生在预科阶段考核的综合测评成绩,结合学生预升本志愿填报情况及学校拟定的预升本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确定其本科学习专业,并转入相关学院学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xmut.edu.cn
学校微信公众号:厦理工e起来
招生办网址:http://zsb.xmut.edu.cn
招生办微信公众号: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办
招生办电话:0592-6291678
招生办传真:0592-6291618
招生办邮箱:zsb@xmut.edu.cn
监督电话:0592-6291819
纪委纪检监察举报投诉邮箱:jwjs@xmut.edu.cn
第三十三条 学校没有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学校的招生工作,不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悖,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厦门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