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2011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治招”的精神,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教育部、各省、市(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我校招生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公开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拔。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和性质
第三条 学校校名为长江大学(国标代码为10489),是湖北省重点建设的骨干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法人代表:张昌民
校址:湖北省荆州市 (邮政编码:434000)。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 长江大学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具体则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招生办公室的联系及咨询电话:0716-8060550
电子邮箱:zsb@yangtzeu.edu.cn
第七条 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http://zszc.yangtzeu.edu.cn)或校园网(http://www.yangtzeu.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八条 普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目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九条 学校组织对艺术类各专业考生的专业测试,测试时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按照考生所在省(市、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各批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凡根据考生志愿、要求和申请,按规定录取后,学校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十一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招生计划量大的省(市、区)调档比例略高于100%。
第十二条 凡符合所在省加分或降分条件的考生,我校按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原则上应填报我校志愿,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我校一般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一志愿考生实行“分数优先”的方式进行录取,非一志愿考生进档后在未满额专业中再按分数优先的方式进行录取。同等条件下,外语类专业口试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史类及理工类各专业以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按考生投档成绩排序(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10分),并参考口语成绩录取。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考虑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特殊性,男生身高须在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本、专科招生,我校组织校考的省份,持有我校专业测试合格证的考生可报考我校,其中学前教育专业承认音乐学专业合格证,湖北美术考生持省联考合格证可报考我校美术学、艺术设计和学前教育专业。录取方法为文化分达到省级招生部门划定的录取资格线,音乐、舞蹈类按专业分从高到低录取;美术学和艺术设计按文化成绩占40%、专业成绩占6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依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学前教育按文化成绩占70%、专业成绩(百分制)占3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依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艺术类专业一般男生身高要求在
第十八条 体育专业以所在省划定的文化分和术科分为最低控制线,在投档的考生中按文化分与术科分之和从高到低录取。考虑体育专业的特殊性,男生身高须在
第十九条 建筑学、城市规划、工业设计等专业要求考生有一定的绘画基础;考虑护理学专业的特殊性,女生身高一般要求在
第二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除体育类专业同等条件下男生优先外,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学校对体检复查不合格者依据体检结果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并报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查究。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学生、体育类学生、中职类学生(对口升学)不得申请转入其他类型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校除了国家和湖北省政府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助学金外,学校还设立有长江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孙越崎科学教育基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中国石油奖学金等40余种,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并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长江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并对符合《长江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