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选科目
物理
预估分数
500-5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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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

  • 国标代码:10312
  • 所在省市:江苏 - 南京市
  • 院校隶属:江苏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医药
  • 硕士点:11
  • 招办电话:025-86869191 86868661
  • 高校地址:五台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汉中路140号(211166)_江宁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210029)
  • 博士点:8

招生章程


南京医科大学201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高校代码:10312(国标代码) 1112(江苏)

高校全称:南京医科大学

高校性质:部委省共建医学院校,江苏省属重点院校

办学性质:公办

校  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 邮政编码:2111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南京医科大学(以下简称学校)2016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1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综合素质,择优录取,并接受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创办于1934年,时名江苏省立医政学院,是国内较早开展研究生教育的高等学府之一,1981年被批准为全国首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创办80多年来,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了卓越贡献。学校是江苏省属重点建设高校。2015年9月,获准成为首批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与江苏省政府共建医学院校。在《美国新闻和世界报道》发布的2016年度世界大学排名中,我校排名全球高校第715位、内地高校第54位;《中国大学评价》武书连课题组公布的2016年中国大学排行榜,我校位列全国高校第75名;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发布的2015年“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中,我校连续两年进入世界大学排名500强。

    第五条  学校有两个校区,江宁校区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大学城,占地面积1300亩,是教学和科研中心;五台校区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五台山南麓,占地120亩,是临床教学和研究中心。学校设有22个学院、1个独立学院、24所附属医院、50余所教学医院。学校设置22个本科专业(含方向)和3个“5+3”本硕一体化专业。拥有4个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3个国家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有5个学科进入ESI全球排名前1%。现有8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1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73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7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为国家级“本科教学工程”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和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单位,有5个国家级特色专业、2个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3个国家级教学团队。建有2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试验区、1个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19个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建高校教学实验室。学校现有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4个部级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近几年来学校毕业生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显著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15年我校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分别为92.01%、92.50%和86.15%,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5个左右百分点。学校在已举办的7届“全国高等医学院校大学生临床技能竞赛”中,获得冠军1次、一等奖1次、二等奖3次、三等奖2次。学校多次获评“江苏省就业先进单位”,本科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6%以上,2015年达到97.5%;在江苏省发布的毕业生年度质量报告中,学校就业竞争力指数、毕业生半年后的就业率、工作与专业相关度、工作与职业期待吻合度、就业现状满意度、毕业生半年内的非离职率、校友满意度、毕业生掌握的创新能力等指标位列江苏省本科院校前十位。


第三章  招生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学院负责人组成的“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订学校招生工作政策,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学生工作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有关规定,实行招生“阳光工程”,成立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

    第九条 学校通过南京医科大学本科生招生网

(http://zs.njmu.edu.cn)或校园网(http://www.njmu.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2016年学校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五章  江苏省生源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江苏省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与江苏省有关加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十三条 学校2016年招生专业分为自然科学专业和人文社科专业两大类,自然科学专业类需选测物理,人文社科专业类需选测历史。各专业选测科目要求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结果为准。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对江苏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本一批次要求选测科目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达到4C,技术科目合格;本二批次要求选测科目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达到4C,技术科目合格。

    第十五条 对符合学校选测科目要求及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的进档江苏考生,选测科目有一门达到A+则加5分参加专业投档,有二门达到“A+”则加10分参加专业投档。

    第十六条 学校本一批次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2分、1分、1分、1分、1分。考生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相同时,按语数总分含附加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语数总分含附加分仍相同,优先录取选测化学的考生。以上各项都相同,则按照必测科目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排序。

    第十七条 学校本二批次根据“专业清”原则,按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相同时,按语数总分含附加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含附加分、语数总分含附加分仍相同,优先录取选测化学的考生。以上各项都相同,则按照必测科目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排序。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录取考生按《南京医科大学2016年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执行。


第六章  江苏省以外地区生源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学校。学校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高考成绩为依据,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2分、1分、1分、1分、1分。考生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数外总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相同时,按语数总分排序。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参照国家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新生入学时在江宁校区就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勤、免”为一体的完善的奖助学保障体系,目前共设有各类奖助学金35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都可以获得2000到10000元左右的助学金或勤工助学补助,成绩优异的学生都可获得各类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为吸引更多优秀学生报考学校,学校设立了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20000元/生,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南京医科大学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标准及项目。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南京医科大学颁发本科(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南京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zs.njmu.edu.cn

    2、南京医科大学招生微信公众号:njmuzs

    3、招生咨询电话:025-86869191

    4.、通信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邮编:211166

    5、E-mail:zhaoban@njmu.edu.cn

    第三十条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招生章程单独制定,详见《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康达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518-80689546。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16年本科生招生工作,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按照教育部和江苏省招生政策及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南京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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