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选科目
物理
预估分数
500-5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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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 国标代码:12902
  • 所在省市:吉林 - 吉林市
  • 院校隶属:吉林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专科
  • 院校类型:理工
  • 招办电话:0432-63426560 63426587
  • 高校地址:汉阳校区: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山前街道合肥社区汉阳街65号_长青校区: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新吉林街道新北社区长青路24号

招生章程


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学校性质:公办
            招生层次: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65号。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高职毕业生由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
    涉外旅游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导游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酒店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测绘与地质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生产过程自动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元;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元;软件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元;物联网应用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图形图像制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元;会计电算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工程造价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金融保险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应用韩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动漫设计与制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元;嵌入式技术与应用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移动通信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700元;金属矿开采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选矿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冶金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材料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数控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发电厂及电力系统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5100元;工业分析与检验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物流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机械设计与制造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焊接技术及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机电一体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供用电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100元;电厂热能动力装置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700元;电子工艺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通信网络与设备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待定,以吉林省物价部门最新审核标准收取]元;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八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无特别要求
    第九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除金属矿开采技术不招收女生外,其他各专业无男女比例。
    第十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及补充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录取规则
    学院根据教育部和各省的相关政策,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录取方式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录取时一志愿生源充足的专业,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录取一志愿的考生,一志愿生源不足专业,按志愿顺序录取,同等分数考生按相关专业分数从高到低录取,分数段提高与否,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jltc.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65号
    联系电话:0432-63426618
    联系人:初诗农
    第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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