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高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类型:公办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四条 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吉林大路6177号。
第五条我校共有专科专业22个。2010年招生的专科专业20个。
第六条2010年我校招生计划1650人。
第七条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详见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八条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我校各专业公共外语教学课程均为大学英语。其中护理类(中外合作办学)(护理)专业与英语语种国家联合办学,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九条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招收的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条身体及健康状况的要求
(一)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规定的疾病者不予录取。
(二)由于卫生行业的特殊性,相关专业的考生不予录取:
1、色弱、色盲(红、黄、绿、蓝、紫不能识别任何一种颜色)。
2、小儿麻痹后遗症轻度跛行,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者。
3、严重口吃者。
4、五官及四肢有缺陷者。
5、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
第十一条录取规则
1、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学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在各省规定的专科投档线上,按考生填报的学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次类推。
3、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第十二条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大路6177号(东方广场)
联系电话:0431-84825118 84825134
第十三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由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颁发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或高职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学费收取标准
专科专业:临床医学专业、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口腔医学专业、中医学专业、针灸推拿专业、医学影像技术专业、医疗美容技术专业、康复治疗技术专业、卫生监督专业、医学检验技术专业、眼视光技术专业、护理专业、护理(英语)专业、生物制药技术专业、药学专业、生物技术及应用专业、中药制药技术专业、药物制剂技术专业、药品经营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300元;护理类(中外合作办学)(护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