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医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吉林医药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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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吉林医药学院2009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一、学院概况
1、学院名称:吉林医药学院(国标代码13706)。
2、学院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5号。
3、办学层次:本科。
4、办学类型: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5、学习形式:全日制。
6、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学生毕业后由吉林医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证书学校名称:吉林医药学院)。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吉林医药学院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7、招生专业及计划:2009年吉林医药学院面向全国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招生专业及计划详见教育部学生司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2009年招生计划表。学院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及考生公布。
8、学院简况:学院创办于1952年,原为第四军医大学吉林军医学院。2004年8月,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学院由军队整体移交吉林省,纳入国家普通高校序列,面向全国招生。
二、录取原则及相关要求
1、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接受考生、考生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录取全部实行网上远程录取,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做招生“中介”。
2、调档比例: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按学院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的120%调阅考生档案。
3、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专业清”办法,即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按照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⑴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录取未满并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专业;⑵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且不服从调剂、或服从调剂但分数未达到调剂标准、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均做退档处理;⑶同等条件下,按考生所报专业参考外语及综合分数,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无分数极差限定。
5、护理学(英语护理)专业要求单科英语高考成绩不低于100分(满分为150分)。
6、学院所有专业的外语课程授课语种均为英语。
7、同等条件下,地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艺尖子、体育尖子等优先录取。此外,享受增加分数和降分投档照顾政策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在录取时以享受照顾的成绩排序录取。
8、学院对往届生和应届生的录取看待无差别,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9、学院在江苏省录取原则为:(1)文史类专业的选测科目为历史,理工类专业的选测科目为物理;(2)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等级要求:选测为2B、必测为4C1合格;(3)进档后排序规则:先分数后等级。
10、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执行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及补充要求。对有明显不适宜从事医学相关专业工作,身体缺陷的考生不予录取。对不符合医学院校招生体检标准或有明显不适宜从事医学相关专业工作,身体缺陷而被误录的考生,我院将保留退档权利。
11、学院及时公布录取信息。考生可通过咨询电话或登录我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也可通过考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电话或网站上查询录取结果。学院根据考生报名时提供的联系方式,用专用快递寄发录取通知书及新生报到须知。
三、收费标准
根据吉林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下发的吉教计字[2000]68号文件标准,学费按专业、分年度收取。
本科专业:(1)应用心理学(医学心理学) 3500元/生.年;(2)市场营销(医药营销)、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 3800元/生.年;(3)药物制剂 4000元/生.年;(4)生物医学工程、预防医学(营养与食品卫生)、临床医学、临床医学(生殖医学)、临床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医学检验(临床输血)、护理学、护理学(英语护理)、药学、药学(临床药学) 4600元/生.年。
专科专业:口腔医学、护理、药学、医学检验技术 4300元/生.年。
四、奖、贷、助学金
对于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为辅的资助体系。
五、联系方式及通讯地址
学院网址:http://www.jlmpc.cn
咨询电话:0432-4560120、4681671(传真)、13630634091
学院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大街5号
邮政编码:132013
六、本章程由吉林医药学院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