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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

211
  • 国标代码:10225
  • 所在省市:黑龙江 - 哈尔滨市
  • 院校隶属:教育部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农林
  • 硕士点:19
  • 招办电话:0451-82190346
  • 高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
  • 博士点:10

招生章程


东北林业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章程(2013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东北林业大学,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

第三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建、教育部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的国家“211工程”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

第五条  学校是一所以林科为优势,以林业工程为特色,农、理、工、经、管、文、法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类、各层次高级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开展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具体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考试院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来源计划根据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科学合理确定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

(三)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四)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五)负责学校各类招生选拔测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七)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八)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校2013年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政策、报考条件等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考试院有关文件执行,具体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公告。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考试院统一组织下进行,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在录取过程中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要求考生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学校根据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校专业培养要求,制定了《东北林业大学招生体检要求》作为录取体检标准,具体详见《东北林业大学招生体检要求》(附后)。

第十一条 我校为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在此范围内,由我校根据考生的高考分数、专业志愿、综合素质、身体健康状况以及相关单科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院校志愿录取采用志愿清,按志愿优先原则确定考生的录取顺序。

录取专业时,按照专业级差的方式录取,专业级差为3、1、0,即第一和第二专业志愿级差为3分、第二和第三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以后专业志愿无级差。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相应计划未满专业;如果不服从调剂,做退档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动态排名定位的办法填报志愿,为配合内蒙古自治区高考录取模式改革,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录取原则采用专业志愿清方式。

第十三条 2013年我校艺术类专业在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南、河北、山东、湖南、江苏、北京九省(市)有招生计划。考生文化课需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文史类和理工类考生数学成绩均计入总分。我校艺术类专业不组织学校单独测试,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

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如考生生源省份在我校录取批次划定专业成绩控制线,则考生专业成绩必须达到该控制线,我校在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照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考生生源省份在我校录取批次未划定专业成绩控制线,则考生专业成绩必须达到生源省份专业统考合格标准,我校在省级招办投放的考生电子档案范围内,按照考生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对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由各省招办按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投档,我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不得超过20分。照顾政策考生在排定专业时均以高考实际成绩为准,成绩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照顾政策加分的考生。

第十五条 因江苏省实施新的高考方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针对江苏省考生的录取原则,具体原则如下:

普通类录取原则,各招生专业选测科目详见我校2013年在江苏省招生计划。对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为选测B+B+、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办法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总分排序,当总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总分与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均相同时按照数学、外语、语文顺序优先为单科原始成绩高者安排专业。

艺术类录取原则,艺术类专业考试采用江苏省统考成绩,考生进档后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文化分相同时,再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做退档处理:

(一)所报专业已满且不服从调剂者;

(二)低分末段的考生;

(三)体检不合格者;

第十七条 我校英语专业建议英语考生报考,其他专业不限语种。

第十八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

第二十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和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纪委、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学费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按不同标准收取,具体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公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修满学分,其他条件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已获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和《东北林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可获得学士学位及证书。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东北林业大学。

证书种类:学位证书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颁发经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我校印制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有学生及学生集体单项奖励13项。凡在我校就读的本科学生均可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获奖学生比例可占学生总数的35%,其中一等奖学金150元/月,二等奖学金100元/月,三等奖学金50元/月(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另外,在我校林学、森林保护、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森林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专业学习的学生均可享受专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为每年每人500元。成绩优异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每人8000元/年)。家庭贫困且成绩优异者还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每人1000-3000元/年);经济状况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除此之外,为改善学生生活,凡在校全日制学生,可享受到每人33.6元/月的物价补贴(每学年按12个月发放)。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26号东北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50040

招生咨询电话:0451-82190346 、82192351、82190904

学校网址:http://www.nefu.edu.cn

电子邮箱:nefuzsb@126.com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以教育部最后审核为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附件

东北林业大学招生体检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要求是高等学校录取时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我校专业培养要求,招生专业对考生体检条件提出如下要求: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 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 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应用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技术(基地班)、动物医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动物科学、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林产化工、林学、林学类(成栋实验班)、园林、材料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

2.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交通运输、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

3.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色觉异常Ⅱ度两类列出专业外,还包括经济统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公共事业管理、农林经济管理,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三、患有下列疾病不宜就读的专业

1.主要脏器:肺、肝、肾、脾、胃肠等动过较大手术,功能恢复良好,或曾患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的,不宜就读交通运输、交通工程、森林工程、木材科学与工程、林产化工、林学、森林保护、园林、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动物科学、环境科学、旅游管理、土木工程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3.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不宜就读的专业同第三部分第一条。

4.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不宜就读城乡规划、土木工程、风景园林、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森林工程、木材科学与工程、林产化工、林学、林学类(成栋实验班)、森林保护、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动物科学、环境科学、园林、材料化学、交通运输、交通工程、动物医学专业。

5.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不宜就读材料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工业设计、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城乡规划、土木工程、风景园林、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交通运输、交通工程、物流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轻化工程、包装工程、森林工程、木材科学与工程、林产化工、林学、林学类(成栋实验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工业工程、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森林保护、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园林、法学、社会工作、政治学与行政学、应用化学、生物技术、环境科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基地班)专业。

6.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法学、社会工作、政治学与行政学、英语、日语、俄语、土木工程、交通运输、动物科学、动物医学专业。

7.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的,不宜就读法学专业。

学校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复查后不符合体检要求和不宜就读考生不能在本专业进行正常学习者,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本要求仅供参考,最终录取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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