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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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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5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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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师范大学

  • 国标代码:10094
  • 所在省市:河北 - 石家庄市
  • 院校隶属:河北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师范
  • 硕士点:29
  • 招办电话:0311-80786666
  • 高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南二环东路20号
  • 博士点:11

招生章程


河北师范大学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权益,规范招生行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和河北省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河北师范大学。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本科。学校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13号。学校代码:10094。
河北师范大学是河北省重点建设的骨干大学,迄今已有108年办学历史,具备学士、硕士、博士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 2010年面向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招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专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就业处承担学校本、专科生招生的具体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经国家教育部审核批准,河北师范大学2010年本科计划4900人,专科计划700人。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等参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六条 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计划补缺录取其它志愿的考生。
第八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对于实行高考科目改革的省份,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即对进档考生先按投档分数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再按照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对于内蒙古考生实行“志愿清”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加分、优先录取和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条 部分专业录取办法:
1、艺术类[广播电视编导(编导方向)、广播电视编导(电视节目制作方向)、播音与主持艺术、书法学专业除外]、体育类考生,文化课成绩达到省定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
2、广播电视编导(编导方向)、广播电视编导(电视节目制作方向)、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省定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
3、书法学专业考生,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省定控制分数线后,按文化成绩总分占40%、专业成绩总分占60%相加后的综合成绩排队录取;
4、体育单招、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办法按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部分专业报考条件:
1、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商务英语方向)、翻译、俄语、日语、西班牙语专业考生须参加口试;
2、旅游管理、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业身高要求男生170CM以上,女生160CM以上;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其报考条件参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新生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学业期满,修满规定学分,由河北师范大学颁发普通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河北师范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它有关费用,学校按照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收费,我校艺术、体育类专业6000元/年,软件工程专业10000元/年,其它本科专业3500-4500元/年,专科专业3500-6000元/年;住宿费标准为500-800元/年。
第十六条 国家和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助学金。贫困家庭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国家助学贷款。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每年划拨专款,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考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招生咨询、录取结果查询和了解学校的办学条件:
学校网址:www.hebtu.edu.cn 招办网址:http://zsjy.hebtu.edu.cn/zsw/
E - mail:zsk@hebtu.edu.cn 招办电话:0311-86269134、86269891(传真)
招生监督电话:0311-86269455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河北师范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相悖之处,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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