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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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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5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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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双高院校 骨干型
  • 国标代码:12047
  • 所在省市:江苏 - 南京市
  • 院校隶属:江苏省教育厅
  • 院校层次:专科
  • 院校类型:财经
  • 招办电话:025-52710189 52710208 4000401156
  • 高校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80号

招生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我院2008年普高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条 学院性质及简况

1、学院全称: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2、招生代码: 1156  (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单招类) 

 

3、学院地址: 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大学城)龙眠大道180   (江宁校区)

              南京市光华路石门坎104                 (光华校区)

4、办学类型: 普通、公办

5、学院层次: 专科

6、收费标准: 普通专科学生学费4140/人年,艺术类学生学费6800/人年,体育类学生学费6800/人年;

7、证书颁发: 符合学院毕业条件的学生,由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颁发经江苏省教育厅验印、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

   8、就业率:学院200520062007届普通专科毕业生就业率均为99%以上。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三条 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按照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1、报考条件:以省教育考试院规定考生填报志愿的必要条件为基础,报考普通类专业的考生2门选测科目需达到C级(含C级以上)等级;报考特殊类型专业的考生必测科目等级需达到考试院要求最低等级;报考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选测科目需达到D级(含D级以上)等级。

2、选修、必修测试科目:不限

3、男女比例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等部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5、外语专业招生要求:英语(非外语专业招生对外语语种无要求)。

6、实行远程网上录取,调档比例以省教育考试投档比例为准。

7普通类专业按照“依据学科,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投档原则,对进档考生的专业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结合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其他指标录取。

8艺术类考生需参加全省统考,且文化分和专业分均需达到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美术类考生按文化分和专业分总和计算投档,音乐类考生按专业分计算投档,按照“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投档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文化分和专业分总和计算排序,结合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其他指标录取。

9、体育类考生需参加全省统考,且文化分和专业分均需达到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考生按文化分投档,专业按照“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的投档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文化分和专业分总和计算排序,结合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其他指标录取。

10、对符合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按加分后的投档分作为录取依据。

第三章 录取与入学

第四条 学院根据经江苏省考试院和各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考生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毕业学校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如生源所在地拟统一寄送个人纸质档案,新生需索取有关证明),报到时移交给学院。

第六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按期到院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的,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招生规定进行身体复查,体检合格后方可注册,对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学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奖助学金

第八条 学院设置奖助学金总额近1000万元,设有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学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多项企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等奖项,奖励优秀的学生和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另每学期学院设立400多个勤工助学岗位,使一些学有余力且家庭困难的学生通过劳动获得一定的生活补助。

第九条 学院开通了国家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而难以进行学习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可以在当地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贷款,也可以来校后在工商银行申请办理政府贴息的助学贷款,用以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章 招生咨询电话和网址

第十条 招生咨询电话:025-84685697  84685698  84636313  84685639(传真)

网址:www.jsshangyuan.com        E-mail:jsjmzb@163.com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2008年普高招生。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工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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