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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学院

  • 国标代码:13641
  • 所在省市:广西 - 桂林市
  • 院校隶属: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 院校层次:本科
  • 院校类型:综合
  • 招办电话:0773-3696116
  • 高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雁中路3号

招生章程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200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2008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部标代码为13641,英文名称为“Lijiang College of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注册地址为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中路3号。

第三条  学院为经教育部确认设置的独立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培养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等高级人才。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部门规定,成立由学院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是学院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院本科招生日常事务,工作职责主要有:执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和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制定本院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六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相关文件规定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招生省级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八条  按照考生所在省招生部门安排的录取批次和独立学院投档分数线及投档办法进行录取。

第九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线上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一志愿考生。

第十条  招生按招生计划数的120% 比例或各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规定比例投档。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只进行英语教学。

第十二条  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对生源比较充足的热门专业,根据生源情况,适当调整增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根据考生志愿的顺序,参考相关科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到相应专业。优先录取获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奖励的进档考生。

第十四条  艺术设计、音乐学、舞蹈学专业的志愿考生,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省控分数线的,按专业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遵照执行国家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科生学费标准为(收费许可证号:6822378):文科专业:12000/年(其中对外汉语、旅游管理(酒店方向)、财务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学费标准为13000/年);理工科专业:13000/年;外语专业:13000/(其中越南语、泰语学费14000/年);艺术类专业:16000/年,体育类14000/年。

第十七条  按照教育部[2002]15号文件《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在漓江学院就读的合格毕业生,颁发国家承认的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漓江学院颁发国家统一认可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学院专业介绍、奖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学院地址:广西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雁中路3号;邮编:541006;招生咨询电话:0773-36963863696116,传真:0773-3696116(录取期间的联系电话将在我院的网站上公布);电子邮件:ljczs2005@sina.com;学校网址:http://www.gxljcollege.cn

  

第二十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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